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 12 条 法规应规定施行日期,或授权以命令规定施行日期。
第 13 条 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
第 14 条 法规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
这我想您应该知悉 ,所以,行政诉讼法的公布由总统府公布发布,相信您亦知情 ,是故司法院以命令定修正后法令施行日,是谓立法授权,您也有此概念 ,上一次回答中所宰网址是司法院网址,循此网址可查询司法院所掌法规及各法院所下判决及最告审判机关所做成的判例,进入法规查询页面,输入行政诉讼法后,可看见第一页说明,SLIP BAR拉到底,即可看见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厅行一字第 1000032864号函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再依前开说明之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4条, 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该特定日起发生效力。
论结:101/9/6号是最近一次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条文施行生效力
((1
.本法 100.05.25 修正第 73、229 条条文及增订第 241-1 条条文自
中华民国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
2.本法 100.11.23 修正第 4~6、8、16、21、42、55、63、75、76、10
6、107、113、114、120、143、148、169、175、183~185、194、199
、216、217、219、229、230、233、235、236、238、244、246、248、
267、269、275、294、299、300、305~307 条条文、第二编编名及第
一章、第二章章名;增订第 3-1、98-7、104-1、114-1、125-1、175-1
、178-1、235-1、236-1、236-2、237-1~237-9、256-1 条条文及第二
编第三章章名;删除第 252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 101 年 9 月 6 日
施行))资料来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30154 如果考试的时候,有公布但是尚未施行,是要写新法还旧法
行政法院三级二审,施行了吗?
有人说1/1日已施行,有人说要9月
是规定在哪个法规第几条= =
观行政法院组织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A0010055)
本法 100.11.23 修正第 3、4、5、7 条条文及第 5 条之附表一、附表
二及增订第 10-1、10-2 条条文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行政法院三级二审,事实上依行政法院组织法
第2条 行政法院分下列二级︰
一、高等行政法院。
二、最高行政法院。
它并未修正更名为三级,但依行政法院组织法实质全文观来,
第7条 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事件如下:
一、不服诉愿决定或法律规定视同诉愿决定,提起之行政诉讼通常诉讼程
序事件。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二、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第一审判决而上诉之事件。
三、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规定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辖之事件。
它确实是三级二审制为原则,若涉及第243条判决违背法令,例外亦可上诉三审最高行政法院
如果考试您要写这各,那我觉得您的资讯得加油,因为这东西看来不是相当难,可能您忽略这几部法规
前面资料,都明白说出,这些规定都是在民国101/9/6开始施行 ,如果您又有所谓案件系属在高等行政法院中之通常或简易程序案件或是声请再审之案件或最高行政法院中发回或发交案件,
您或许该一并参阅
行政诉讼法施行法(本法 100.11.23 修正之全文 15 条,自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之日(一百
零一年九月六日)施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6 )
第2条 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行政法院之简易诉讼程序事件,于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未终结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
依修正行政诉讼法审理。其上诉、抗告,适用修正行政诉讼法之规定。
二、已终结者:其上诉、抗告,适用旧法之规定。
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已系属于高等行政法院之通常诉讼程序事件,于修
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尚未终结者:其上诉,适用修正行政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一之规定。
二、已终结者:其上诉,适用旧法之规定。
第3条 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已系属于最高行政法院,而于修正行政诉讼法施行
后,尚未终结之简易诉讼程序上诉或抗告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依旧法裁
判之。如认上诉或抗告不合法或无理由者,应予驳回;有理由者,应为上
诉人或抗告人胜诉之裁判;必要时,发交管辖之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依修
正行政诉讼法审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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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规定须理解记忆,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