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c66smile 于 2010-09-27 23:09 发表的 : 民§1077条第一项 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养子女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地位跟亲生子女同)民§1138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例顺序定之: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1148第二项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民§1153第一项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连带责任。(↑↑目前法规定是限定继承,也就是继承财产1,继承债务虽然是2,只要偿还1就好)民§1174条 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抛弃继承后,应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知道要继承的三个月内书面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并书面通知顺位继承人)实务面的不是很清楚.... 需要站上的高手大大帮忙...先告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