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相對抛棄
其效力為:
次序之相對抛棄僅具相對效力(甲乙間),此時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僅係抛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抛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抛棄利益之抵押權人成為同一次序(就是甲乙同一順位),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之比例分配之,
至於其他抵押權人則不受影響由上可得甲乙
同於第一和第二順序故390萬的計算如下
甲的300萬債權和乙按比例分(2:1)---甲200萬,乙100萬(甲和乙同時在第一順序)
乙的150萬債權和甲按比例分[1(乙):2(甲)],但因賣得價金在第一順位已分配300萬了,所以只剩90萬,故--甲60萬,乙30萬(甲和乙同時在第二順位)
故甲受償200+60=260
乙受償100+30=130
如果甲乙的中間多一個抵押權人B,債權為100萬的話(甲B乙)
則會變成甲乙同時為
第一及第三順位,B為第二順位不變故390萬的計算如下
甲的300萬債權和乙按比例分(2:1)---甲200萬,乙100萬(甲和乙同時在第一順序)
B為第2順位則可分剩下的90萬
至於甲乙共同的第三順位則為0
故甲受償200萬(甲乙共同第一順位)
乙受償100萬(甲乙共同第一順位)
B受償90萬(第二順位不變,雖為100萬的債權,但只剩90萬的價金可分)
以上是個人的小小淺見
不知是否對不對
如果有其它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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