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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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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19 18:43 |
fr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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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 勞動三字第 09100
104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 3 字第 097013046
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法規名稱: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書應載事項)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第   3   條 (提前或延後復職)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   4   條 (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   5   條 (受僱者終止勞動契約)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

第   6   條 (僱用替代人力)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   7   條 (禁止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   8   條 (雇主應與受者聯繫)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
之教育訓練訊息。

第   9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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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非常詳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0 08:38 |
fr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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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目前尚仍未定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1-20 08: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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