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違法,請參考後評斷
2006.03.15
承辦單位:
農業局
承辦人員:
陳哲明
處理情形:來函敬悉:
一、首先感謝台端對本縣生態保育工作之重視。
二、本府業已公告「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該公告明定綠島漁業資源保育區範圍為綠島全島沿岸自低潮線向外海沿伸200公尺之沿岸水域,
且保育區内不得攜帶水肺採捕各類水產動植物
。
三、本案經電詢綠島鄉公所瞭解,該公所表示該地生態保育巡守隊及海巡隊等相關單位於保育區內並未發現該名藝人違規情形亦未接獲相關檢舉,因此本案射魚地點如位於上述保育區內亦已錯失現場搜證之第一時間,本府已難依該公告規定予以查處。
四、另本府將函請綠島鄉公所及海巡單位加強巡邏查緝於保育區內違規採捕各類水產動植物行為。再度感激台端對生態保育工作之重視,為推廣漁業資源保育工作,本府當加強宣導辦理。
名 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2 月 11 日發布 )
第 二 節 潛水活動
第 15 條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及水肺潛水之活動。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
,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
第 16 條 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具有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之潛水能力證明。
第 17 條 從事潛水活動者,除應遵守第八條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於活動水域中設置潛水活動旗幟,並應攜帶潛水標位浮標 (浮力袋
) 。
二、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應有熟悉潛水區域之國內或國外潛水機構發給
潛水能力證明資格人員陪同。
三、
不得攜帶魚槍射魚及採捕海域生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