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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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契约是诺成的...这表示不用签字就成立了
2.书面签约最大功能还是白纸黑字供作日后证明
3.定金的作用
91,台上,635 按定金之性质,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为:(一)证约定金,即为证明契约之成立 所交付之定金。(二)成约定金,即以交付定金为契约成立之要件。(三)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为契约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担保。(四)解约定金,即为保留解除权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为保留解除权之代价。(五)立约定金,亦名犹豫定金,即在契约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担保契约之成立等数种。
90,台上,2379 当事人对于必要之点,意思一致,而对于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约为成立,关于该非必要之点,当事人意思不一致时,法院应依其事件之性质定之。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分别定有明文。是契约当事人虽交付定金,仍须就契约成立必要之点已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始为成立,非谓不顾当事人之意思如何,仅有定金之交付,即认契约一概视为成立。倘当事人对于契约成立必要之点尚未意思表示合致,纵受有定金,则该定金之性质应解释为立约定金,即为保证立约之定金,而非证约定金。
裁判字号: 64 年台上字第 1567 号 预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 (本约) 之契约。倘将来系依所订之契约履 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
甲方主张契约尚未成立,系以交付定金为立约定金,用以担保契约之成立... 乙方主张契约成立,系以交付定金与寄放物品为证约定金为证明契约之成立,或者保证金或押金... 依90,台上,2379(承上)契约始为成立,非谓不顾当事人之意思如何,仅有定金之交付,即认契约一概视为成立。倘当事人对于契约成立必要之点尚未意思表示合致,纵受有定金,则该定金之性质应解释为立约定金,即为保证立约之定金,而非证约定金。
惟就契约必要之点...价金=2万,标的=某房,甲乙间显然已有合意,仅就非必要之点,即租约开始的期间有争执,这部分甲乙没有表示推定契约成立(153后段),甲乙有意思表示不一致情形,法院应依其事件的性质定之...(即依法规,习惯,法理定之)简言之,看有没有先例或者有法规习惯等支持甲主张租约期间...
协商不成再跑调委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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