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民法收养终止规定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2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kyet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求助] 民法收养终止规定
想请问一下,民法的终止收养,
夫妻一方终止收养效力不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7 15:18 |
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x32
x261
分享:
▲
▼
民法第1080条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其合意终止收养应共同为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单独终止:
1.夫妻之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夫妻之一方于收养后死亡。
3.夫妻离婚。
夫妻之一方依前项但书规定单独终止收养者,其效力不及于他方。
除了维持合意终止必须以书面为之外,
夫妻应共同终止收养,例外因上开情形已无影响家庭和谐之虞,应准予由夫妻之一方单独终止收养。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8 19:22 |
luckyet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
我的意思是,例如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丙子,但乙妻跟丙子不合,因此乙丙合意终止收养,那么效力也及于甲夫吗??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20 14:56 |
kai709
级别:
版主
版区:
国考&法律
x32
x261
分享:
▲
您题目上没写这些ㄚ?
要是照您"完整"的问题, 那就适用民法1081条了.
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遗弃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终止收养关系时,应依养子女最佳利益为之。
但乙妻跟丙子不合,因此乙丙合意终止收养,那么效力也及于甲夫吗?
就是1081条第一项第四款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20 23:09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7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