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1-01-29 20:34 發表的 :
你再罵,我打你?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妳罵我,我就罵你八代
是否為必要的中止行為?
哈哈,有趣有趣,真是一針見血,直指防衛行為適當性之爭議啊
首先,冰咖啡所提及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發表的 :
正當防衛之成立,客觀上須另為必要之防衛行為;所謂「必要」,包括行為可被期待立即中止侵害行為。本案例中,罵三字經絕非可期待立即中止侵害的行為,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應屬,防衛行為之適當性,意即必須有效,適合於排除侵害的行動。
(感謝,冰咖啡的提點和指教,我當時真的沒想到要討論,感謝)
然而,根據
柏檜 所發表的法感,
(太有趣了,仍是忍不住俊笑不已
本來,心情很差
還好,看到有趣的回文,真是一掃陰霾,謝謝)
其實,猜測
柏檜 所想表達,吾再延伸以下觀念
1.若為不合適的防衛手段,效力如何?
2.若為互罵之行為,是否可主張正當防衛?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是否仍受現實上的手段限制?
(天啊,我要寫博士論文嗎?怎麼越寫越多啊,哈哈)
(考不上了,寫太慢了,還猛查資料,國考死定了)
提供拙見如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
1.不合適的防衛手段,不成立正當防衛,僅得依防衛過當,減輕或免除其刑。
2.互罵行為,請參考互毆行為,是否能成立正當防衛,有否定,肯定見解。
3.網路上的防衛手段,分析如下
(1)因為網路不等同於現實,當然其手段,自不等同於現實世界上的防衛手段,
是故,其手段之要件和限制,當然會不同於現實世界之防衛手段。合先敘明。
(2)
防衛手段的要件,應該受到限縮,
因為除非是網路管理者,任何沒權限的網路使用者,不可能會出現有效排除侵害的行動
另迴避可能性也應該受到限縮,難道要放棄自己所在的園地嗎?或是不再上網嗎?
這應該是無法接受的答案。 4.
縱上,A小姐所為之回罵之防衛手段,應認不需有排除侵害之有效性要件,
而且無法為迴避性行為,與其他保護性行為也無效,只能使用攻擊性防衛行為,
是以,A小姐應成立正當防衛 (天啊,這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大發現啊,請幫忙投稿到台大法學論叢或是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啊,哈哈)
(若有研究論文要引用,請註明我和出處啊,哈哈)
提供拙見敬請不吝賜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