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29 20:34 发表的 :
你再骂,我打你?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你骂我,我就骂你八代
是否为必要的中止行为?
哈哈,有趣有趣,真是一针见血,直指防卫行为适当性之争议啊
首先,冰咖啡所提及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发表的 :
正当防卫之成立,客观上须另为必要之防卫行为;所谓「必要」,包括行为可被期待立即中止侵害行为。本案例中,骂三字经绝非可期待立即中止侵害的行为,故不成立正当防卫。
应属,防卫行为之适当性,意即必须有效,适合于排除侵害的行动。
(感谢,冰咖啡的提点和指教,我当时真的没想到要讨论,感谢)
然而,根据
柏桧 所发表的法感,
(太有趣了,仍是忍不住俊笑不已
本来,心情很差
还好,看到有趣的回文,真是一扫阴霾,谢谢)
其实,猜测
柏桧 所想表达,吾再延伸以下观念
1.若为不合适的防卫手段,效力如何?
2.若为互骂之行为,是否可主张正当防卫?
3.网路上的防卫手段,是否仍受现实上的手段限制?
(天啊,我要写博士论文吗?怎么越写越多啊,哈哈)
(考不上了,写太慢了,还猛查资料,国考死定了)
提供拙见如下,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1.不合适的防卫手段,不成立正当防卫,仅得依防卫过当,减轻或免除其刑。
2.互骂行为,请参考互殴行为,是否能成立正当防卫,有否定,肯定见解。
3.网路上的防卫手段,分析如下
(1)因为网路不等同于现实,当然其手段,自不等同于现实世界上的防卫手段,
是故,其手段之要件和限制,当然会不同于现实世界之防卫手段。合先叙明。
(2)
防卫手段的要件,应该受到限缩,
因为除非是网路管理者,任何没权限的网路使用者,不可能会出现有效排除侵害的行动
另回避可能性也应该受到限缩,难道要放弃自己所在的园地吗?或是不再上网吗?
这应该是无法接受的答案。 4.
纵上,A小姐所为之回骂之防卫手段,应认不需有排除侵害之有效性要件,
而且无法为回避性行为,与其他保护性行为也无效,只能使用攻击性防卫行为,
是以,A小姐应成立正当防卫 (天啊,这算不算是刑法上的大发现啊,请帮忙投稿到台大法学论丛或是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啊,哈哈)
(若有研究论文要引用,请注明我和出处啊,哈哈)
提供拙见敬请不吝赐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