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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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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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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有新版程怡法学大意的大大?
请问在第五章民法(下)P153练习题,甲乙为夫妻,甲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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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1 20:16 |
win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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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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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并无新版程怡法学大意课本,单就您的问题推测,用到以下法条:

民法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 1141 条
同一顺序之继承人有数人时,按人数平均继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44 条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分为遗产全部。

民法第 1173 条
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应将该赠与价额加入
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所有之财产,为应继遗产。但被继承人于赠与时有反对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项赠与价额,应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
赠与价额,依赠与时之价值计算。

综上可知,简述如下:
遗产 = 640 + 160 = 800 (民1173 I)
配偶乙应继分 = 800 / 2 = 400 (民1138、1144)
甲之父母丙丁应继分 = 800 - 400 = 400  => 丙、丁各 400 / 2 = 200 (民1141)
所得遗产 200 - 160 = 40 (民1173 II)
(单位:万)

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11 22:29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1 21:51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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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的很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2 10:09 |
obe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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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热心的大大帮我解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12 2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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