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6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这样有无违反比例原则?
甲欠乙新台币500块,甲名下仅有一栋价值5亿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02:18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样问好怪喔,就小的粗浅的认识,比例原则不是仅在于就公法相关之事项,才会有此一原则之适用与问题。


不过,请看一下司法院的这个网页: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
五百块的强执,无实益,顶多只有爽而已。(某甲的豪宅不见了);另执行上,纵理论可行,但是应该会有英勇人士掏出棒球队一组来协助吧(不然就太劳民伤财了)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5-03 10:16 |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但在此只讨论以法律理论的观点来看合不合理与可不可行而已,不讨论什么爽不爽跟什么球棒的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3 13:10 |
prosecutor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一、适当性原则:
   采取之方法应有助于目的之达成。本题甲欠乙500元,乙经过三催四讨终究还是不还,乙只好采取民事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法院求偿,合于适当性原则.............ν


第二:必要性原则:
   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本题甲欠乙500元,为请求甲债务不履行之返还借款,可透过查封、拍卖、限制出境或申请拘提管收等手段,迫使清偿债务,如今选择以拍卖不动产方式还反500元,恐对当事人的权益损 害非最小,所以不合必要性原则................×


第三:衡量性原则:............................................×





不知道对不对,刚学行政法的菜鸟~有错请纠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2010-05-03 15:52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P105 于 2010-05-03 13: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谢谢!但在此只讨论以法律理论的观点来看合不合理与可不可行而已,不讨论什么爽不爽跟什么球棒的问题。

可以请大大说说你的看法吗?

我觉得我在宪法或行政法看到这种题目一定会写到开花......表情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5-04 00:03重新编辑 ]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03 21:2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4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