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763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guoea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實質違法性?
利多於害→實質違法性的觀念
無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7 12:20 |
bryantw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形式違法性=應罰(有犯錯就該罰)
實質違法性=須罰 (有需要動用到刑法嗎)
EX:偷一張衛生紙,該當竊盜罪,具形式違法性,應罰性。
但侵害法益極輕微,不具實質違法性,無須罰性。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亞太線上 | Posted:2010-04-07 13:52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bryantwen 於 2010-04-07 13:5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形式違法性=應罰(有犯錯就該罰)
實質違法性=須罰 (有需要動用到刑法嗎)
EX:偷一張衛生紙,該當竊盜罪,具形式違法性,應罰性。
但侵害法益極輕微,不具實質違法性,無須罰性。



上面是傳統實務的說法,個人不採。
學理上違法性之形式與實質之分,乃在於前者是由法律規範判斷,而後者則從整體法規範之價值觀來評價。
以違法性之判斷作為解說,一件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只要不具刑法第21~24條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即具有形式違法性;惟尚須認定該行為並無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方具實質違法性;申言之,違法性具有形式及實質兩個層次的判斷,只有當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兩者都符合者,該行為方具違法性。

舉例來說,甲有二子乙、丙同時溺水,甲只能救一個,甲選擇了乙。
此時甲之行為該當殺人罪的不作為犯,且並無任何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故其行為具形式違法性;惟甲之情況屬於等價義務衝突,依通說見解,認為當甲已履行一方之義務時,他方之義務已非義務,故不具實質違法性。

至於偷一張衛生紙不罰,屬於傳統日派學者所提之「可罰違法性」之範疇。
之所以會出現「可罰違法性」之說法,乃在於日本並不區分「不法」及「違法」;其認為基於刑法謙抑思想與違法相對性之概念,對行為之違法性應加以區分為「值得科處刑罰之違法」與「不值得科處刑罰之違法」。
而就德派學者而言,違法與不法並不相同,違法是指行為與整體法秩序之「對立關係」,非楊即墨,不具輕重程度之分。申言之,同樣是偷衛生紙,並不會因為偷一包或偷一張而有違法及不違法之區別;且違法性乃刑罰之必要性前提,而非刑罰必要性是違法性之前提,準此,可罰違法性之觀念實不可採。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4-07 15:19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答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07 15:10 |
bryantwe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4-07 15: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上面是傳統實務的說法,個人不採。
學理上違法性之形式與實質之分,乃在於前者是由法律規範判斷,而後者則從整體法規範之價值觀來評價。
以違法性之判斷作為解說,一件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只要不具刑法第21~24條之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即具有形式違法性;惟尚須認定該行為並無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方具實質違法性;申言之,違法性具有形式及實質兩個層次的判斷,只有當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兩者都符合者,該行為方具違法性。
.......



感謝補充觀念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4-08 05:59 |
guoeat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多謝冰咖啡,很詳細,我看懂了^^
也謝謝bryantwen。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4-08 09: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742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