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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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5 17:51 發表的: 近日天冷,甲睡前喝了300CC,58度高粱酒(平時不喝酒).半夜乙進屋偷東西,發生音效.甲剛好內急,醉起上廁所出來.遂隨手拿起電視丟了過去,見已在動,又拿了冰箱再丟過去.第二天起來,發現乙已死亡.請問甲的行為有無刑責?(口訣:在屋外前煎(間)狗龜入酒,以報擋一臂之力) 晚輩也要來湊一脚 構成要件 一半夜乙進屋偷東西,發生音效.甲剛好內急,醉起上廁所出來.遂隨手拿起電視丟了過去 1.假設甲未見到乙,僅聽到聲音, 2,所以此為客體不等價錯誤,甲成立過失傷害 二見已在動,又拿了冰箱再丟過去.第二天起來,發現乙已死亡 1.假設甲僅看到東西在動,而未見到乙本身 2.蓋甲成立過失致死 違法性 1.防衛情狀:有 2.防衛行為:有 3,防衛意思:無 4,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有責性 依19條第1或2項減免 以上亂寫的,反正題目也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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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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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09-12-15 19: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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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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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的寫: 1客觀上:乙因甲之行為而死,條件因果和客觀歸責,都有. 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這不好說明) 以完全喪失(全醉)(醫學鑑定)+法院評價.(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過失的無意識行為) 2違法性:無阻卻事由 3罪責:19I, 3.1,甲醉是自醉行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為.無刑法19III的適用. 3.2,甲丟東西,聽見鬼或見鬼或見人?醫學鑑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識能力或決定行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來評價.題旨甲平日不喝,故應全醉,其腎上腺發揮作用,但準度不夠且是人或外物沒有分別能力. 所以停在客觀上即無罪,又何必再論罪責? 而談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或談正當防衛的過當,阻卻罪責,是不是多餘的?
......... 但如是19II,降低,則必須在一階有故意和過失的檢討可能.(即一階會過),而進到2階(也能分辯人或外物),並且到3階,而進入19II或防衛當當或自醉行為.但絕沒有原因自由行為.(因為一開始沒有要犯罪). ..... 以上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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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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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5 2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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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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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09-12-15 22:27 發表的 : 正規的寫: 1客觀上:乙因甲之行為而死,條件因果和客觀歸責,都有. 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這不好說明) 以完全喪失(全醉)(醫學鑑定)+法院評價.(甲根本不能故意也不能過失的無意識行為) 2違法性:無阻卻事由 3罪責:19I, 3.1,甲醉是自醉行為,根本不是原因自由行為.無刑法19III的適用. 3.2,甲丟東西,聽見鬼或見鬼或見人?醫學鑑定(通常人或甲在300CC58度高粱酒下是否有辨識能力或決定行為能力,又是半夜),再由法院就刑法19I或19II來評價.題旨甲平日不喝,故應全醉,其腎上腺發揮作用,但準度不夠且是人或外物沒有分別能力. 所以停在客觀上即無罪,又何必再論罪責?
不懂.. 精神病患之行為人之所以不罰,也是論其責任能力之後所評價之結果 因喝酒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僅是擬制暫時精神障礙之狀況,為何不需要論至罪責..? 更何況無意識行為與全醉不完全劃上等號 題目中,甲丟電視之行為,如果要論其為正當防衛,絕對是有意識之行為,人無意識又怎能(危機)防衛? 就算甲是聽見聲音隨便亂丟,並無防衛意思,那麼甲還有其後續行為,而且是「見已還在動」(應該是見"乙"還在動) 再補一記冰箱砸向乙,這是故意,而且是有意識之行為。甲見乙還在動,所以再丟冰箱,正是明知並有意使乙"不能動" 個人的看法,此題應是 丟電視 →偶然防衛 再丟冰相→防衛過當,不得阻卻違法 故評價其責任能力 甲於行為時,因自醉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性與行動約束能力明顯降低→ 應是19 II 以上,個人小小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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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7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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