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ryulullul 于 2009-11-10 01:23 发表的 :
所以修法后,
就是要限缩通奸的成立啰!?
只允许男女之"奸"!
那我老婆出去玩女人,就「无法可管」!
社会善良风俗何在!?
(不是针对你,只是想讨论出一点广度!字词或有偏激,请见谅…)
PS 你签名档写得真好,顶你一个!
是的.因为在刑法上通奸是指奸淫行为而非性交行为.至于修法历程是
奸淫88以前之刑法->88年修正(性交)->95年修正(怪怪的非基于正当目的)
大致上所有性自主条文修成性交行为.剩下"通奸罪"还留在88年以前
的旧刑法.所以不是修法上变成限缩.而是根本没修到.....
跟刑法298一样.原本于刑法上对于妇女的条文修成男女.独漏298限于妇女
当然说对于男女一词也有不妥之处.因为社会开放之下有所谓之第三性.若对
于非男女之第三性人为之妨害性自主行为.依罪刑法定可能不会成立犯罪....
by the way :何谓善良风除教化?高度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却缺明确性之
下.以刑法相绳是否违背谦抑思想?违法罪刑法定?(其实说刑法是罪刑法定我
也不相信)
其实也不是
「无法可管」 ..因为还有一种叫
民法东西.......----------->以上仅为个人之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