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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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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問題
 有鑒於政府各種「特種基金」設置浮濫,現行預算法第4條第2項雖規定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但占立法院多數的在野黨認為應加強立法監督之密度,不得僅以單一的法律管理上百種不同性質的特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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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教育部 | Posted:2009-10-29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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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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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亂掰的(我之前每題都掰的喔)
(1)行政院長向總統報告此一法律案,總統行覆議核可權,由立法院複議,若立法院維持原案決,行政院長接受。
總統解散立法院,重選立法委員(玉石俱焚)
(2)法律保留原則定義
  法制上規定:憲法第23、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
【 預算法第4條第2項修正條文規定,每一個特種基金均應有各自的管理條例】
【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特別公課系對義務人課予金錢之之負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綜上可知,預算法與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對法律保留之事項其規範密度而有所區別。針對規範密度,發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釋字443…。預算法第4條第2項修正條文規定乃屬立法權限(國會保留),此有別於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認為,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之行政立法。
然此是否有違立法與行政職權分力、權責問題、責任歸屬………………………。
國會授權行政立法之原因:會期有限、專家…………………………
綜上,…………………


發問的毒書太認真,回答的毒瘋了。ZZZZ~~~~~~~~~~~~~
有解答的話能把解答標題飆出來嗎??及題目來源??   太難了~~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01 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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