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50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ammifan081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刑訴]請問 刑事訴訟法
Q1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法院仍應依法判決? a 合法撤回告訴 b合法撤回自訴 c合法撤回上訴  d合法撤回
      公訴--> 想請問為什麼答案是a合法撤回告訴?      
Q2: 強制辯護之案件,為何不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Q3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20 20:5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大麗絲) | 理由: 先幫你整理一下問題,解題的人比較容易看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0 14:41 |
amidapower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自訴,上訴,公訴乃訴訟繫屬,一經撤回即消滅訴訟繫屬;告訴乃訴訟條件,撤回需下形式的不受理判決(303第3款)
二,強制辯護:三上,高一及智障加貧窮的...案件(31);簡式審判:死,無,三上,高一'以外'...的案件(273-1,273-2)
三.看第372條!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第二題問的是簡易判決處刑,不是簡式審判程序哦!另第三題的說明可以再詳細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0 22:22 |
小嚴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鮮花 x36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來補充一下第二題好了 因為簡易審判是書面審理 強制辯護是重罪 若准書面審

則強制辯護形同虛設 僅供參考   表情


[ 此文章被小嚴在2009-06-21 14:1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謝謝解答!


-----------------------------------------------------------------------------------------
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21 02:05 |
amidapower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麗絲提醒
第二題請參499以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2 00:25 |
amidapower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又寫錯了...是刑訴449以下...
速速叫...像吃方便麵一樣...簡單又方便...所以才叫簡易程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22 00:27 |
sammifan0819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回答喔  thanks!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大麗絲) | 理由: 建議可以對回文者獻花,這樣他們才知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27 09:57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1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