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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12 10:13 發表的 買賣契約之效力???: 乙因受丙之詐欺而將其所珍藏對齊白石名畫出售給甲,若甲並不知情,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乙得主張其被詐欺而撤銷與甲之買賣 (b)效力未定 (c)無效 (d)乙不得主張其被詐欺而撤銷與甲之賣賣 答案:(d)乙不得主張其被詐欺而撤銷與甲之賣賣,為什麼???
下面是引用 kch22467200 於 2009-05-12 10:40 發表的 : 民法92條第一項但書,思考一下,答案應該就出來了! 民法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12 11:30 發表的 : 請問民92第二項是什麼意思啊,我看不太懂???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於 2009-05-13 10:14 發表的 : 經過一段時間思考後 所得到的大概結論 民92I前段---甲與乙(兩人) 甲被乙詐欺或脅迫而賣出之物給乙,甲可撤銷 民92I但書---甲、乙、丙(三人) 甲被乙詐欺或脅迫而賣出之物給丙,丙知情的話,甲可以撤銷 民92II---甲、乙、丙(三人) 甲被乙詐欺或脅迫而賣出之物給丙,丙不知情的話,甲不可以撤銷 感覺好像是這樣 不知道對不對 但如果是這樣的話 民92I但書跟民92II不就只是相反而已嗎? 依主題,答案應該是民92II而不是民92I但書 (感覺好混亂啊 )
下面是引用 goodbye177 發表的問題 : 乙因受丙之詐欺而將其所珍藏對齊白石名畫出售給甲,若甲並不知情,則此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乙得主張其被詐欺而撤銷與甲之買賣 (b)效力未定 (c)無效 (d)乙不得主張其被詐欺而撤銷與甲之賣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