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3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en993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其他]请问有谁能回答行政法有关于大法官解释是否为行政法源问题
各位好:
如题不知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1 21:17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是不是有「黄默夫的基础行政法」
如果有,里面没有写吗?
请把真正的问题想清楚再提出
不然真的帮不了你。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2 10:30 |
ken993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好:
谢谢你的回应,因为书本上的内容是 就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宪法而言,大法官对宪法所作之抽象解释,其效力与宪法本身相同,其对法令所为之统一解释亦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指为之,故大法官之解释依其性质,具有与宪法,法律或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
以上是书上内容,我听录音老师有说可分三种理由可是我怎么看都只是解释不算理由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2 22:46 |
peifan220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我在想有没有可能是你听错了阿
因为课本上大法官解释跟判例是放在同一页
老师说的三个理由指的是判例不是大法官解释这个部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09-03-14 08:09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ken9930 于 2009-03-12 22:4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你好:
谢谢你的回应,因为书本上的内容是 就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释宪法而言,大法官对宪法所作之抽象解释,其效力与宪法本身相同,其对法令所为之统一解释亦有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指为之,故大法官之解释依其性质,具有与宪法,法律或命令同等之法源地位
以上是书上内容,我听录音老师有说可分三种理由可是我怎么看都只是解释不算理由吧
我认为黄教授之意应由三方面(理由)着手:
一、因解释与宪法效力相同,故可以成为法源
二、因效力可拘束全国各机关及人民,有法律上之性质,故可以成为法源
三、各机关处理有关事项应依解释意指为之。由此得知有命令上之性质,故可以成为法源
综上述三个理由,得知大法官解释可为行政法之法源,应为属实。
但此法源为「不成文」之法源。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4 09:21 |
ken993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回应,录音并无听错,当初看视讯抄笔记也有三个空格应是黄老师要我们自行填写,也许正如4楼朋友是这样分,因为我看的时候并不认为这是理由应是解释才比较通义,没办法无法现场问老师只好靠自已理解~~还是谢谢各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3-15 01: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17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