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2 設A向B借500萬,同時A請C拿出C的房子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給B),此時C是那個有利害關係的人,因為如果不准C來清償該債務,那麼C的房子會被拍賣阿,C有權利選擇她要房子不要現金,所以當她清償了該債務後,由於A對B的債務就消滅了,如果就真的這麼消滅了對C而言顯不公平(500萬怎辦),所以312就規定於清償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於是C就可以向A請求該500萬元。
不過事實上AC之間本來可能就有一些約定,所以該312的承受會與本來的約定(委任或保證)以及物權法上的抵押權規定競合。
3.340說A欠B100萬C欠A100萬,兩債權均已到期,B聲請法院發禁止C清償A該債務的扣押命令,此時C為第三債務人,C就不能於受扣押命令後所取得向B的債權來抵銷該扣押命令的債權。
因為該扣押命令是法院發的,請你到法院來處理,不要私下抵銷解決,免得到時又發生疑義。
341設A跟B定契約要向送花給某C,若A後來也欠B花,B不能抵銷,因為依269該第三人已經取得了直接請求給付的權利了。
4.349指物的買賣,如A賣房子給B,要擔保就該房子不能有其他人對B主張任何權利,比如說C跳出來說我有抵押權喔,這樣B可向A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來處理。
352指的是債權的買賣,買賣分兩種,一種是物一種是權利(348),因為物可以看得見,可是權利看不見,如果該債權原來A對C的,而A將該債權賣給B,可是C到底有多少資產,會不會根本就不夠自產來還錢,352認為該風險由買方負擔,除非A自己在契約中說我願意擔保C對該債權的支付能力,不過即使A這樣說,352後段也規定了時間點,推定擔保到債權移轉時為止,除非B能舉證A有說她要擔保到某個時間點為止。
5.363A向B買房子三棟,其中一棟有瑕疵,則A依363第1項只能請求就有瑕疵的那一棟解除契約,如果當初是約定1000萬買該3房,那關於那一棟,此時就賦予買受人減少價金的請求權,如那一棟再1000萬中值200萬,那當A解除那一棟的契約並還給B時,如果還沒付價金,就只要付1000-200=800萬元,如果已經付了1000萬,就可以請求返還200萬元。
368設A賣狗給B,哪知B後來發現狗是盜贓物,B知道雖然A也是善意的不隻該狗為盜贓物依801+948有所有權,但是還有被害人或遺失人仍可依949請求回復,所以她可以368拒絕給付價金。
377如果A把其地設定地上權給B,B又把該地上權賣給C,由於地上權得以占有該地,此時該契約就可以準用373~376來定其利益及危險負擔。
6.400A喜歡B的黃金,B喜歡A的鑽石,AB都很是投資理財的高手,所以會依國際市場的波動來向對方買黃金跟鑽石,可是他們覺得每買一筆就要付錢一次太麻煩了,所以約定該交易所生的金錢債務定期結算一次,互相抵銷後支付其差額即可。如一年結算一次,A向B買了3億元,B向A買了2.8億元,抵銷後A要付0.2億元給B。
7.414A跟B說,如果這次你能考上高考,我送你我那台車BMW。結果B發狂考上了,此時由於B經過那段痛苦的發狂過程,所以就要A對該車負與出賣人一樣的擔保責任,而不是像原來贈與人一樣的責任411。
蓋此時與無償並不完全相當,B痛苦的發狂與A贈與的引誘在法律上不應視若無睹。
以上個人見解不掛保證,如有瑕疵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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