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66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weet691123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關於教唆犯之疑問
"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TWNIC-TW | Posted:2008-11-02 13:25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雖然是乙把丙打死,並不是甲教唆之意,但是也免不了其罪,其實甲是可以預見其可能發生,因為甲是故意叫乙去打丙,不能說乙原先想打傷丙,卻因過失打死丙,這是不能相通的,致人受傷有可能下手太重或病情惡化..,因此這是可以預見的。
觀程怡老師《法學大意》中提到:「被教唆者或被幫助者有加重結果之行為,教唆犯與幫助犯亦依加重結果犯處罰」,故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蓋加害結果,亦為可得預見。(林東茂師,頁1-258)

如果大大仍不解其意,這裡有詳細的解說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070505430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非常詳細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27 14:58 |
從零開始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鮮花 x16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因為每一人都要為自己所為犯行負責
基於正犯與教唆犯之從屬關係
教唆犯要與正犯負同一刑責
只要正犯成罪 教唆者隨即成立教唆犯之刑責
例如:
    殺人罪 v. 殺人罪之教唆犯
    傷害罪 v. 殺害罪之教唆犯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In or Out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2-03 23:19 |
K20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由題目觀之 甲並無明確的指示乙如何傷害丙   也無說傷害到何種程度既可停手

所以說 加重結果的發生 還是以教唆者與被叫唆者有無預見分別論述


1被教唆者實行所教唆的犯罪行為,致生加重結果,而該加重若是教唆者所能預見者,則兩者皆構成加重犯

2.該結果若是教唆者所不能預見者,即可不負結果加重的刑事責任.

如以1 2兩點作為結論 也無不可 且是否更可面面俱到呢


僅供參考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補充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4 00: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0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