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obert0861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公司运作和公司章程写的不同,是否违法
想请问大家,我们公司人事规章写明,特休条件为下:
特休给假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属本公司员工,本办法皆适用之。
二、目的
定义特休给假规则而订定之。
三、内容办法
1、 职工于本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均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 一年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3-26 14:59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劳动基准法第 38 条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给予: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所以特别休假是因法律规定而来的,而不是因为贵公司的人事规章而来,如果以你们公司的做法,这样好像是以周休二日来规避特别休假
如果有检举的话,应该可依劳动基准法第79 条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
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   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   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第七十条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者。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26 21:22 |
聿岚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13 鲜花 x5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现在公司章程和运作不同,是常有的事
唉~~~可怜的只是员工啊!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03 22:31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除了上述的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八条外,我记得公司法有规定,章程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活动目的,为公司的自治法,其任意记载事项,不违反强行规定、公序良俗及公司的本质,一经记载,可以拘束公司的股东及机关。章程的效力,除依公司法规定程序变更外,应从其规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16 01:1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39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