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刑法新闻...请各位刑法先进解惑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98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asabi
级别: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x
0
[求助] 刑法新闻...请各位刑法先进解惑
印象中好像刑法只读过陷害教唆.没听过机会教唆??.....懂刑法的大大请帮忙解惑...感恩!!
女子陈雪白接受乔装嫖客的警察教唆,媒介3名女子卖淫被抓,陈女喊冤是遭便衣警察「陷害教唆」,才帮忙不良词语。但桃园地院认为被告一开始就有媒介色情的犯意,警察所为是合法的「机会教唆」,一并将陈女及同伙宋、林姓男子判刑。
35岁绰号「小雅」的涉案女子陈雪白,是合法来台的大陆籍女子,去年八月间被检举是淫媒。中坜警分局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07-12-25 23:32 |
chaodetest
级别:
小人物
x0
x27
分享:
▲
其实这只是用语上的不同罢了﹗譬如你提到的陷害教唆,有的学者称之为犯罪挑唆,但其实意思是一样﹗这部分有学者...就是我以前的刑法、刑诉老师啦,他说实务上根本就乱用名词﹗哈哈~管他的,懂意思就好了不是吗﹖
至于机会教唆,就是俗称的钓鱼啦﹗这是刑事侦察上合法的手段﹗
合法的钓鱼(机会教唆)与违法的陷害教唆,依实务见解,本于主观基准,以被挑唆者原先有无犯意来区分﹗
〝中坜警分局蔡姓员警获报,取得联系电话,佯装成恩客,经多次联络后,相约于同年十一月廿日,在中坜市元化路一家咖啡厅碰面。〞(这段话是你PO的文章)可知,陈女本来就有犯意(就是本来就在仲介卖淫)而警方只是提供出机会来证实她有仲介卖淫,故这种合法的钓鱼,有的教科书是写机会提供型,那实务上所谓的陷害教唆(或是犯罪挑唆)有的教科书是写犯意诱发型﹗
其实这之间的区分是很微妙的,不过大致上来说,如果一个人原本没有犯意,而警方为增加业绩,而故意引诱他犯罪而逮捕﹗这即是所谓的犯意诱发,也就是所谓的陷害教唆。
另一种则是原本就有犯意,警方只是提供机会让对方实现原本就在做的犯罪勾当,这即是所谓的机会提供型,也就是俗称的钓鱼,但这是合法的侦察手段﹗
不知道这样解释你能否接受﹖
所以你看你PO的文章最后那段〝法官勘验警方在现场秘录的搜证光碟,发现陈女在聊天过程中,提到「我可以帮你找小姐」、及要求戴套子、「办」1个小姐成本要18万元、大约做1个月还完、现在不好进来,与别人合办她算经纪人等等话语〞可证明,陈女原本就在仲介卖淫,亦即她原本主观上就有犯意,警方仅是提供机会,所以法官才会认定是机会教唆(合法的钓鱼)﹗
大致上是这样啰﹗有问题大家在互相讨论一下。
题外话:机会教唆的确比较少学者用这种名词,如果有要对外考试的话,尽量不要用这种名词,比较不会踢到铁板﹗但是你知道机会教唆的意思就可以了﹗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12-26 01:23 |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08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