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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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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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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一题
甲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工作,由于积欠地下钱庄债务,遭到暴力催讨,颇有生命上的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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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0 21:36 |
李宜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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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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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考此解答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tice/L4-11.pdf

因此题是问紧急避难,故申论题的写法只是带过。基本上,甲的确犯了业务侵占罪和背信罪。 表情


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竭力追求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0 22:59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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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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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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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张紧急避难无理由
一.甲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条第2项之业务侵占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甲主观上有身为出纳工作所经手的五百万元挪做偿债之用,客观上系基于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图,而为将因业务上持有之金钱易持有为所有.依刑法第336条第2项规定:「对于业务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条第一项(刑法第335条第1项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之罪者」.
(二)违法性部分:甲主张以紧急避难为由阻却违法.依刑法第24条第1项规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惟甲之所以挪用款项偿债,系因实现中遭暴力催讨而有生命威胁,得否主张紧急避难,检讨如下:
1.主观要件
  甲出于对于生命法益遭受威胁的认识,主观上具避难意思.
2.客观要件
(1)依题旨,甲受有危难者系其生命法益,符合紧急避难对保全法益之限制.
(2)所保全系生命法益,所侵害为财产法益,就法益位阶权衡观之,符合紧急避难之法理.
3.惟甲所面临之危难属自己故意招致(自招),得否主张紧急避难,学说容有争议:
(1)否定说:危难若系自己故意招致者,则非属此处之危难,而无紧急避难情状可言.自不得主张紧急避难.
(2)肯定说:除非是预谋藉此牺牲他人利益,否则只需就具体情形加以衡量即足,而不必考虑避难人先前有无过失行为或过错.故对于故意自招危难之情形,亦认为仍得主张紧急避难.
4.吾人以为,紧急避难之立法意乃由利益权衡为出发,旨在保全法益,因此以肯定说为宜,重心应在保全与牺牲之法益间的权衡.故甲所保全之法益为生命法益,牺牲者为他人之财产法益,应认为此处与紧急避难之要件并无不符.
5.所谓紧急避难情状,必须是危难具有紧急性,即行为人若未立即采取避难措施,任由危难继续发展,即可能丧失救助法益的机会,而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因此危难之紧急性与正当防卫中侵害之现在性略有不同,在范围上应较防卫情状为广.
6.按通说见解,避难行为必须是不过当且不得已之行为,方得主张紧急避难.所谓不得已,指此手段,须足以挽救法益或利益陷于急迫危险.
(1)行为须具适当性:必须能够立即有效达到避难目的.
(2)行为须具必要性:必须是达到避难目的之有效避免法益受侵害的方法中最温和的一种方法,所牺牲他人之利益与所保全之利益之间,已呈现出不可避免之利益冲突现象,两者只能择一存在.
(3)本题中,甲因积欠地下钱庄债务遭受生命威胁,而挪用公款偿债,以保全自己生命,虽然具有适当性,仍不得以紧急避难阻却违法,因为偿债或避免地下钱庄胁迫的方式尚有诸多可能的选择,所以,甲主张以紧急避难阻却违法,是为无理由.
(三)罪责性部分:甲无阻却罪责事由.
二.结论:甲主张紧急避难无理由,故成立业务侵占罪.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1 00:04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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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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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大~ 你发功了~ 呵呵

不才来提供判例
51 年 台上 字第 58 号
刑法上之背信罪,为一般的违背任务之犯罪,如果其违背任务系图为自己
不法之所有,已达于窃盗或侵占之程度,纵另有以旧抵新之弥缝行为、仍
应从窃盗或侵占罪处断,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条相绳。

表情



系统好像不怪怪低~ 不稳~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1 00:3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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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只是一个入口条文   他也同时该当侵占和业务侵占

就像是某甲把乙绑起来  他会先成立304强制罪  再成立302剥夺行动自由

记得把不纯正身分和纯正身分犯这两东西看懂你就可以了解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04 14:4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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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题甲之行为不该当背信
网路上的讨论没写背信   是因为这个行为明显不该当背信罪!
所以如果考试千万不要写到背信,因为这题不该当背信是背信罪最最基本的观念,而要去分别侵占跟背信其实端视你民法的功力,财产犯罪基本上你民法一定要有相当水准才能理解学说跟实务的见解!

2.背信罪的构成要件首先要记得的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这句话不是我么中文日常说的那个意思,这句话是法律用语,也就是法律语言,而不是中文!
也就是说为他人处理事务是本于法律概念而产生浓缩的文字,而该法律概念又源于本罪的立法本旨--------究竟是信托违背理论还是代理权限滥用理论!
不过目前实务多采后者!

3.所以通常理解的方式:A把某物委由B处理(如果该物并未移转所有权给B),而B据为己有,应该当侵占不该当背信。
如A将该物委由B处理(该物移转所有权给B),B卖出该物给C时,故意贱卖以从中索回扣图利,此时该当背信!

4.所以本件题示经手500万,并未移转该500万之所有权给行为人,而行为人据为己有,用其还债,故该当侵占与背信完全无涉。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2:10 |
stephen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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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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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认为.......只是见解不一样而已...有人认为侵占系背信罪之特别规定...有些人认为侵占跟背信不一样,只是看法上面的不同而已...

偏偏实务通通用吸的...造成说法上的歧异,端看哪个理论比较能够说服自己而已。

如果你是个考生,只要看哪个写出来说服自己然后顺最重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30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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