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字号:释字第 693 号
解释公布日期:民国 100年12月9日
解释争点:
1.认购(售)权证发行价款非证券交易收入2.履约或避险交易损失不得自应税所得减除之认定,违宪? 解释文:
财政部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财税第八六一九二二四六四号函前段谓:「认购(售)权证发行人于发行时所取得之发行价款,系属权利金收入」,意指该发行价款系权利金收入,而非属证券交易收入,无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一之适用,与宪法第十九条之租税法律主义尚无违背。
同函中段谓:「认购(售)权证发行人于发行后,因投资人行使权利而售出或购入标的股票产生之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应于履约时认列损益,并依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一规定办理。」及财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台财税第八六一九0九三一一号函称:「认购(售)权证持有人如于某一时间或特定到期日,以现金方式结算者……并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停止课征所得税。」
与宪法第十九条之租税法律主义并无抵触,亦不生违反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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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93释字第六九三号解释案情摘要(上面网址也有,这是另一个下载点)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79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