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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踹狗不成伤到人

甲在公园散步,看见乙正在溜狗,于是伸脚朝狗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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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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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6-08 21:0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甲在公园散步,看见乙正在溜狗,于是伸脚朝狗用力猛踹,不料乙反应灵敏,替爱犬挡下这一脚,但却也因这一脚而跌倒擦伤。请问甲的刑事责任为何?



好久没po文了
1.踹狗未遂---毁损物品未遂不罚
2.过失伤害 争点:客观上预见可能与回避可能
结论:好狗命!!!!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8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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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06-08 23: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踹狗未遂---毁损物品未遂不罚
2.过失伤害 争点:客观上预见可能与回避可能
结论:好狗命!!!!表情



类似的题目,解题书也是这样写。
不过小弟对于「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上有点存疑,
预见可能性可以如此轻易的判定吗?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9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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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6-09 19:29 发表的: 到引言文



类似的题目,解题书也是这样写。
不过小弟对于「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上有点存疑,
预见可能性可以如此轻易的判定吗?

对于过失犯小弟对其论述架构也忘得差不多,只记得预见可能性与回避可能性。之前认为是争点,是因为思考论述的时候觉得要花点时间,也或许会有人在此认无预见可能而排除过失。
而对预见可能性---我想冰大可能站在踹狗行为人意思去思考,认为踹狗变踹人,应该是客观无预见可能性。(结果之客观预见可能=良知理性小心谨慎的人处于行为人同一情况下,必然可预见结果之发生,且未逾一般生活经验)(良知理性小心谨慎的人-->非常不是人)(我比较喜欢用一般人思考,因也有非常爱狗的人)
而忘了,罪责才在探求行为人,构成要件、违法性是行为本身。
题目我稍做更改:
甲在公园散步,看见乙与女友正在散步,于是伸脚朝女友用力猛踹,不料乙反应灵敏,替女友挡下这一脚,但却也因这一脚而跌倒擦伤。请问甲的刑事责任为何?
这样的题目你应该就可认为具有客观预见可能性---这时你思考是站在甲或乙,所以认为保护女友理所当然。进一步认为一般人都会是如此(所以可预见)且未逾越一般生活经验。
说实在,并不是这么容易判断,但出题老师不会出很难判断的题目,不然他会改到累死。如在人烟稀少,偏避山下饮酒跟骑楼下饮酒.....、飙车、精神不济..... 。

小弟看法,仅供参考!!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2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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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6-08 21:00 发表的 [刑总]踹狗不成伤到人: 到引言文
甲在公园散步,看见乙正在溜狗,于是伸脚朝狗用力猛踹,不料乙反应灵敏,替爱犬挡下这一脚,但却也因这一脚而跌倒擦伤。请问甲的刑事责任为何?



好久没po文了表情

写不到过失的,会先在因果关系就先解决掉了

这应该是相当因果关系里的被害人自我决定自我负责概念

乙自愿为狗挡一脚,造成异常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不具因果关系,甲无罪

算陷阱题?看起来很像在问预见可能性,但写出来可能就没分数了....客观都没过主观是不能写的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14 05:32重新编辑 ]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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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会是【不等价打击错误】吧...
对狗毁损未遂-->不罚
对人过失伤害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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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1-06-14 08: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不会是【不等价打击错误】吧...
对狗毁损未遂-->不罚
对人过失伤害

我认为...不太像

打击错误本质上属过失型态,有或然率的性质在里面。

但此例并无或然率的要素...时光倒流,再来一次,被害人依然会再挡一次

简单的讲,打击没出错,问题是出在被害人自行介入,吻合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三个特别态样(职业上风险承担、被害人故意介入、第
三人故意介入)其中之一

举个例子,A在空地试枪,刚好被想自杀的B看到,就在A爽爽连发的时候冲过去,因而中弹死亡,这也是被害人自行介入造成因果关系的异常,A因而不负过失杀人之责。要说A有过失的确说的通(空地可能会有人,也可能会误中他人),但是这次真的不是因为A的过失造成之风险被实现。差不多的例子,但这边如果一样论打击错误整个就会变得好像怪怪的



不过对毁损讨论未遂、对伤害讨论过失,这个大方向是相同的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4 15:41 |
cc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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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系为了保謢自己的狗而受伤,在怎么说乙也是为了防卫自己的财产而受伤.
乙于行使权利行为而受伤,这样看来甲不可能无罪吧.
这个可以直接用构成要件错误来解吗?
主观上想的跟实际上侵害的不一致,直接为过矢伤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0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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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clock 于 2011-06-15 02: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乙系为了保謢自己的狗而受伤,在怎么说乙也是为了防卫自己的财产而受伤.
乙于行使权利行为而受伤,这样看来甲不可能无罪吧.
这个可以直接用构成要件错误来解吗?
主观上想的跟实际上侵害的不一致,直接为过矢伤害?

我发现你真的很想处罚甲XD

其实刑法是这样的,比如说有100个人做错事,但刑法只挑那二三个比较严重的处罚而已。刑罚的范围、可罚违法性就是在讲这个。

甲有没有做错事?肯定有,但还不需要动到刑法来处理,后面还有民法(受伤?赔钱啰)。虽然民法没有处罚性质,但甲也算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刑法284条:「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你想像一下,如果你因为想踢狗一脚,连踢都没踢到就被关监狱六个月,这样真的合理吗?要以自己为行为人来想像喔


教学相长,有未达尽善之处,敬请指教,口气不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1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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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来乱的!!!

一则供参考!!

76 年台上字第 192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76 年 01 月 16 日
要  旨: 刑法上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立。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在,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当,不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这一则只要是相当因果关系,相信重要的地方大家都会背。

我把客观之事后审查标颜色!!用意~~~我也不清楚!!无聊的自己去想!!

我是来乱滴~~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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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5 22: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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