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47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annie200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4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憲法2題
a 下列何者非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事項?
(A)個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事項
(B)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C)行政機關行使職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6 08:48 |
hscc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 下列何者非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事項?
(A)個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事項
依權力分立的原則(A)屬於行政機關的職權範圍不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b下列關於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地方制度法是概括性規定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17 07:20 |
juuy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說實在的第一題,不用想也知道a是錯的。因為大法官沒有這樣解釋。以下三個都有。
這也是基本的法條問題。所以如果要問為什麼?你可能要問大法官,為什麼?要這樣規定。
我國的大法官。許多他都不解釋的。我國的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也是屬於政治性不予解釋,我國的國界問題,也是他不解釋的。
只要是對我國有利的,不用麻煩的,自然就不用解釋。如果他們覺得很煩。當然你說的第一項就沒有意義了。多加一個個別。就錯了呀!選擇題真的不用想太多。

第二題,地方自治如何規定具體事物。我國的地方事務,沒有時常中央與地方常都搞不清楚了。什麼是中央該做的。什麼是地方該做的?請問一下,你分的清楚嗎?
如果今天是地方該做的事。那麼為什麼中央還有權限來管你呢?如果這樣說的話,那麼每一個地方制定自治條例,都不一樣怎麼辦?那不是這一區有特別公民,那一區都不好怎麼辦?那如果一切都聽從中央指揮。那麼地方自治到底是要幹嘛的呢?
所以這很明顯就知道,要具體規定地方自治是不可能的事


[ 此文章被juuy在2010-12-31 17:2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28 21:59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a 下列何者非屬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事項?
(A)個別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疑義事項
(B)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解釋
(C)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事項
(D)行政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問 a 錯在哪 ?

個人補充:
就機關的解釋,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也就是HSCC所說的:依權力分立原則做解釋!

就A項,為立法機關保留給行政機關的解釋權,通稱行政解釋!例如「函釋」!

所以,若是沒有讀過行政法的話,就要仔細分辨每個選項所說的!不然,花個時間,讀一下行政法概論,亦可!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31 17:46 |
li6831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要綜合理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1-02-04 17: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78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