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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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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
Q17: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无子女。丙因细故竟持刀杀甲
未遂被判刑。其后甲乙丁相继死亡。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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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2:2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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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用民1138,每一个人都算一次,都符合.
被杀的甲,对丁,对乙,也是继承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5:48 |
rayv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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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可以请楼上大大在说清楚些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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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相互间依1138,都符合,都有相互间的继承权.
甲死:继承人,乙丙丁
乙死:继承人,甲丙丁
丁死:则甲乙为继承人
丙不能继承甲
而甲也是乙丁的继承人,所以杀害继承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6 2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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