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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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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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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诉)必要共同诉讼疑问
甲对共有物A之共有人乙丙丁中之乙丙提起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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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19:13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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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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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
1依民诉53,有同一事实....为共同诉讼
2依民诉56,诉讼标的必须合一确定....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3基于物权单一性(一物一权),则甲对共有人乙丙丁确认A物为甲所有之诉,诉讼标的就共有人须同一确定,且须同时实施诉讼权,故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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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2 23:14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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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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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我同学看高点陈律师问我们的问题,其书中说这个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我同学说确认诉讼只须以否认其主张事实的人为被告,因此不是对于被告需合一确定,而诉讼标的是否需合一确定,他也认为是,但却不是固有必要,而是类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他的理由是如果甲是真正权利人,告两个跟告三个都是真正权利人,认为毋须以乙丙丁三人为被告,法理上也没有需以三人为被告之理由。
我则认为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既然公示上是乙丙丁,为何不在此就将三人列为被告,反而可能使丁可能受损(如也许乙丙三人无法于诉讼中提出好证据反驳甲,但是丁有时,因此可能使甲胜诉),因此我主张虽无法律依据,但法理上应该是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需以乙丙丁为被告,为何不一次解决。

希望能有多些见解或理由,谢谢大大提供见解,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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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14:51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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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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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试试看,
1.从诉讼标的观察共有人需合一确定:(学说见解)
  本题诉讼标的为甲对确认乙丙丁共有土地之所有权,仅有一个诉讼标的,当事人间需同胜同败,故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2.从诉讼实施权观察,确认利益为分别享有:(实务见解)
  参照76年第7决议,确认共有人土地之通行权存在之诉,仅需以『否认原告主张之共有人』为被告,无以共有人全体为被告知必要。
  故确认利益仅存在于否认之人,诉讼利益为分别享有,甲无需以将乙丙丁同列被告,仅需将列否认之人为被告,故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一为学说,一为实务见解,好像两位大大的理由都对耶。

以上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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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13 21:49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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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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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即判力来看,还是告全部共有人较好,免得之后没有告到的那一个人跑出来说程序没有保障到,不能有即判力.(万一他之后反对时,那时再告一下)(实务的见解)
由这个问题,生出诉讼费用如何算?
告反对的人,依其主张持分来计算诉讼标的?还是以全部A地算SO利益?
.......
所以采折衷一下,不反对的人要有书面说不反对,不然还了告了.
.........
实务的确认利益,只对反对的者,说理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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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22:56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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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方式说
1该物为不动产(已登记),则共有人乙丙丁,仅丁不反对,甲告乙丙取得确认判决A为甲所有,甲持确认判决,办理涂销变更登记,地政机关会受理吗?(法院判决,只要一方即可办理登记,但登记簿上有甲乙丙名字,判决书主文上只有乙丙名字,要地政人员如何解释一堆,将丁也涂销了?法官理由书中说明丁不反对,对没有参加诉讼程序?)
2该物为动产,则共有人乙丙丁,仅丁表示不反对甲为所有权人,并放弃占有,则甲告乙丙确认A物所有权之后,向乙丙依767主张.取回占有.

以上,说说而已,不用当真!

例是诉讼费用如何算?能否请大大帮忙想想!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3 2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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