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ordan6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7 鲜花 x5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95初等考法学大意第41题
甲夫与丙女通奸,甲之妻乙因而诉请離婚胜诉后,甲与丙结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1 23:28 |
微笑天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已经离婚胜诉了,
离婚胜诉=形成判决,
勿待登记,即生效力,
所以...有效..

补习听老师解习说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微笑,是全世界共通的语言~~
我希望我可以一直坚持到底~~
坚持到底,永不放弃~~
共勉之..加油~~GO~~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9-10-01 23:49 |
selena5676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下用白话表示(不用专业用语)
甲之妻乙因而诉请離婚胜诉-->表示甲乙离婚成功
所以甲再与丙结婚--->结婚效力是有效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2 00:3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民法第 1052- 1 条
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该
管户政机关。
-->毋庸登记.婚姻关系惊判决确定而消灭.故.甲与丙结婚有效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10-02 00:57 |
c72241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由于甲与乙因诉请離婚胜诉,代表甲与乙已无婚姻关系。
甲与丙结婚的行为是后来的行为,因此甲丙婚姻有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8 21:4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与丙结婚----甲夫与丙女通奸-----两者有什么关系呀!表情
重点是甲之妻乙因而诉请離婚胜诉后----也就是说甲是单身---甲跟丙结婚当然有效表情
也就是说乙成全了甲丙这对奸夫淫妇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以最高法院的说法叫:奸夫and奸妇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9 19:42 |
martylovesu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旧民法986条规定,因奸经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
旧民法996条还规定
原配偶可在通奸者与相奸者结婚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婚姻
不过,这都是旧规定
依照现行民法的话,答案应该选A没错


有笔有剑有肝胆,亦狂亦侠亦温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15 21: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4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