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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编修正条文已于于1月23日公布,本次修正重点在「通则」及「所有权」章,攸关人民权利义务甚钜,系物权法之重要里程碑。新法基于「物尽其用」及「保障交易安全」之精神,修正:缓和物权法定主义、确定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改进取得时效制度、调和不动产相邻关系、促进共有物管理关系之透明化及稳定化、共有物分割方法之多样化及明确化等,共计有69条之多。兹将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一、修正重大基本原则 (一) 增订习惯法物权:将习惯列入物权法定主义之范畴,使客观上具备惯行之事实及主观上具有法之确信的习惯,即属具有法律效力之习惯法,得作为物权取得之权源。例如民间常见之让与担保,将因习惯列入物权法定主义而具有物权法律效力。(修正条文第757条) (二) 确立不动产登记之公信力:使善意第三人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者,不受原登记不实之影响,以保障交易安全。(第759条之1)
二、明确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以配合当今社会居住型态 修正条文第799条至第799条之2:增订「区分所有」建筑物(即公寓 大厦)之原则性规范,建立完整之所有权制度。
三、修正相邻关系,使不动产相邻关系多元化,促进不动产之利用 修正第774条至第798条之相关规定,并且使相邻关系的纠纷得透过法院形成之诉解决:有关相邻关系之纷争,依现行法规定只能提起确认之诉,而法院须受当事人声明之拘束。然修正草案增订得以形成之诉加以解决,使审理法院不受当事人声明之拘束,更能妥适裁 判解决纠纷。
四、促进共有物的利用 修正第818条至第826条之1:现行法第820条规定共有物之管理需得全体之同意,缺乏弹性,因此修正改为以多数决为之,提高共有物之利用;而旧法下共有物裁判分割方法只有三种,即原物分配、价金分配或二者兼具,超出此范围者,即属违法判决,此种僵化模式常为实务所苦。本次第824条修正使得裁判上分割方法交互运用计有八种之多,将可有效增加分割方法的弹性。
五、简化拾得遗失物之处理程序,增订价值轻微遗失物之简易招 领,以节省社会资源。(修正条文第803条至第807条之1) 现行民法就拾得人之权利义务于第803条至第807条已设有规定,惟程序繁琐,本次修正采双轨制,可将遗失物报告交存警察或自治机 关,亦可向场所管理人为之,避免课予拾得人过重之义务;而拾得人如果有违反通知、报告、交存义务,或者经查询仍隐匿不告知其拾得之事实,不得请求报酬。此外,本次修正增设遗失物价值在新台币500元以下者,缩短其招领时间及程序,达成迅速及节省招领成本之目的。
◎资料来源:元旦E周报 no.280
[ 此文章被小强的在2009-07-01 23:3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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