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572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annah020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模拟考题2:刑法
菲籍女佣因被女雇主骂「白痴」、「笨蛋」,心生不满起而取刀伤女雇主,并抢夺其金饰、存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主祢能力何其的伟大,在祢也没有任何限制
虽然我看到的是不可能的现实,在祢却没有难成的事
不是自己依靠势力,乃是依靠祢的灵
(2009年是神的恩宠、 祝福、加增并财富突破的一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5 15:5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菲佣之行为成立刑法332条强盗杀人结合犯其理由说明如下:
   (一)刑法强盗罪:系行为人易持有为持有.乃行为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于乘人不能
        知情状下以暴力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而言.以破坏他人支持有权而建立自己之新持有
   (二)强盗杀人结合犯之判断.系指行为人于犯强盗与杀人两罪间之时间与地点是否具备关联性与
        衔接性.故行为人同时具备强盗及杀人之犯意.而不论系行为人先犯强盗后杀人.或杀人后强盗
        或实施强盗时另起杀人之犯意皆成立刑法332强盗杀人结合犯(88上3711判决)
   (三)依题示.菲佣抢夺其金饰.存金簿.现金...等财产后.再以刀威胁女雇主提供存簿密码.女雇主以为
        提供后可免死.不意菲佣于记下密码后.马上补上一刀深近13公分.女雇主因而身亡.客观上菲佣
        犯强夺.强盗与杀人之行为.主观上为意图自己不法所有犯强夺.强盗.与犯杀人之故意.针对强夺
        与强盗间.行为人应系具备强盗之犯意而仅为手段上的提升程度增加.仅论以强盗罪.并与杀人两
        罪间之时间与地点具备关联性与衔接性.而论以刑法332强盗杀人结合犯

二.菲佣之行为.无阻却违法事由具备责任

三.菲佣之行为成立以刑法332强盗杀人结合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说明详细,但论述文字甚不通顺,即「卡卡」(台语发音)的,宜注意改善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05 16:51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试论述什么?菲籍女佣之刑责?
菲籍女佣之犯罪手法?
答题指标不明确,从何答起。

表情 拒绝作答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0 (by winkor) | 理由: 试论述的意思,应该就是试论述之的意思,并无题意不清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5 18:0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很劲爆又符合社会现象的案例...!! 表情

可能要从侦查与严格证明其罪状(法条适用).到开庭审理案由其前因后果.
及法官的自由心证(论理法则+经验法则)最后以论罪科刑->皆加以纳入考量...!! 表情 
说穿了就是跟着感觉走...!! 表情
不过从头到尾都是一个人纳入刑责之考量感觉蛮像--->纠问主义的说.......   表情
唉~~一切都是文字游戏....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05 18:4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逼他说密码有无犯罪

所有行为犯罪如何竞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winkor) | 理由: 感谢提示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6 02:12 |
oak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试论述?
倘以单纯学术讨论,其范围甚广,就题意而言:
(一)雇主该行为是否属于自招侵害?
(二)菲籍女佣,心生不满起而取刀伤女雇主,是否符合义愤杀人之故意?
(三)抢夺、再以刀威胁等等不法行为,是否符合强盗结合犯之要件?
(四)菲佣将之捆搒成ㄇ型后,弃尸他处,是否处罚后行为?
综上可知,『试论述』三字其范围如山高海深,反言之,倘该答题指标系出
于国考试卷上,考生将无法判断起,究应那些答案是出题者老师所想要之答
案。无一明确之指标,吾人之意即在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winkor) | 理由: 虽为简述,但解题逻辑甚为清楚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17:27 |
hannah020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oak811 于 2009-05-06 17: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试论述?
倘以单纯学术讨论,其范围甚广,就题意而言:
(一)雇主该行为是否属于自招侵害?
(二)菲籍女佣,心生不满起而取刀伤女雇主,是否符合义愤杀人之故意?
(三)抢夺、再以刀威胁等等不法行为,是否符合强盗结合犯之要件?
(四)菲佣将之捆搒成ㄇ型后,弃尸他处,是否处罚后行为?
综上可知,『试论述』三字其范围如山高海深,反言之,倘该答题指标系出
于国考试卷上,考生将无法判断起,究应那些答案是出题者老师所想要之答
案。无一明确之指标,吾人之意即在此。



 表情 谢谢
只是想籍由大家(高手们)的讨论,看看若依考试的论述,有否齐全或有漏失或错误表情

(一)以自招侵害来说,考题上对于此的论述及发挥,我想不会是考题的主要的争点
      通常只有在「紧急避难」、「正当防卫」、交通事故…我想,才有讨论的实益。
(二)义愤杀人之故意,认同有故意,但「义愤杀人」在此恐意义不符合
(三)抢夺、再以刀威胁等等不法行为,构成§328Ⅰ&Ⅲ,直接论§328Ⅲ
      这部份我本来不清楚的是:
      『系指行为人于犯强盗与杀人两罪间之时间与地点是否具备关联性与衔接性.』
        行为人同时具备强盗及杀人之犯意?先犯强盗后杀人? 
        或实施强盗时另起杀人之犯意?
        但此部份如楼上回应(88上3711判决)
(四)认同是与罚的前后行为

以上论述,若有错误或漏失,亦请大家指教。谢谢~


[ 此文章被hannah0206在2009-05-06 20:27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分析得当,惟(三)部分,题示并非刑328第3项之加重结果犯,而系刑332第1项始为正论


主祢能力何其的伟大,在祢也没有任何限制
虽然我看到的是不可能的现实,在祢却没有难成的事
不是自己依靠势力,乃是依靠祢的灵
(2009年是神的恩宠、 祝福、加增并财富突破的一年)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6 20:17 |
sazo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不是高手,只是试着拟答。 

 

一、         菲佣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一项普通伤害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本题中已明确揭示菲佣持刀伤害雇主,则伤害罪之客观构成要件必然该当;而菲佣因心生不满,致犯下伤害之行为,此行为出于行为人意思支配下,实属故意,是以主观构成要件该当。

    2、违法性与罪责

       菲佣无阻却违法与阻却罪责事由,故具备违法性与罪责。

    3、结论:菲佣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一项普通伤害罪。

 

二、         菲佣可能成立刑法第三二八条第一项普通强盗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a、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刑法第三二八条第一项之构成要件中,行为必须是以强暴、威胁、药剂、催眠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他人交付。本例中菲佣取刀伤女雇主,并抢夺其金饰、存簿、现金等财产后,再以刀威胁女雇主提供存簿密码,实明显以强暴胁迫之方法,强取他人之物,是以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b、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女佣抢夺雇主,是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强夺人财物,而其行为出于主观意思支配下,乃故意,故主观构成要件亦该当。

2、违法性与罪责

       无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罪责事由,故具备违法性与罪责。

    3、结论:菲佣成立刑法第三二八条第一项普通强盗罪。

 

三、         菲佣可能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项杀人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菲佣以刀杀死雇主,此行为于客观构成要件上该当,而行为出于其意思支配下,为故意,故主观构成要件该当。

2、违法性与罪责

       无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罪责事由,故具备违法性与罪责。

    3、结论:菲佣成立刑法第二七一条第一项普通杀人罪。

 

四、菲佣可能构成刑法第三三二条第一项强盗罪与杀人罪之结合犯。

1、构成要件该当性

结合犯,乃两个以上独立自然行为,透过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而其结合之自然行为,若独立论之,均各自成立犯罪。又,结合之条件,必须前后行为在时间与空间上有密接性。本题中,菲佣先以强暴胁迫之方法强盗雇主之财物(如上述第三点之申论),而于问出银行密码后,马上补上一刀,将女雇主杀害,在客观上,强盗与杀人两行为具有密接性,而主观上均是故意为之,故客观、主观要件均该当。

2、违法性与罪责

       无阻却违法事由与阻却罪责事由,故具备违法性与罪责。

    3、结论:菲佣成立刑法第三三二条第一项强盗与杀人之结合罪。

 

五、菲佣可能成立刑法第一六五条湮灭刑事证据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a、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性;

       湮灭刑事证据罪,其构成要件为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关系他人之刑事案件被告之证据。本题中,菲佣弃尸女主人于他处,乃湮灭自己之刑事证据,于本条之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

 

六、竞合

    1、法条竞合

       菲佣所犯刑法第三二八条第一项普通强盗罪、第二七一条第一项普通杀人罪与第三三二条第一项强盗杀人之结合罪,因三三二条第一项之构成要件已囊括刑法第三二八条、二七一条之构成要件,基于数行为间有吸收关系者,吸收法条优先于被吸收法条之适用,故法条竞合,只成立第三三二条第一项强盗与杀人之结合犯。

    2、实质竞合

       菲佣所犯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一项普通伤害罪与刑法第三三二条第一项乃两个行为下所致之独立两个罪名,依刑法第五0条规定,裁判前犯数罪者,并合罚之。

 

七、结论

    菲佣成立刑法三三二条第一项强盗杀人之结合罪与刑法第二七七条第一项普通伤害罪,依刑法五0条规定,数罪并罚之。



另,突然有个疑问,义愤伤害,所谓「义愤」,它的规范是什么?要如何去界定?

谢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认真,但引用刑165论述不如引用刑247为佳,且竞合部分严重忽略法条竞合与结合犯之意义与目的等均大不相同,能否贸然代换划为等号?不无疑义


献花 x3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08 19:29 |
罗武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O  SAZON:

我也不是高手,但是我试着尽量回答,尽量用白话来回答...只是尽量唷...^.^

所谓<<义愤>>,是指:一般客观第三人遇到同样的事情,都会产生同样气愤的情感。

比方说:今天有人骂了你一句<<X你娘>>,结果你就拿刀把对方砍死了。这时候,法院就会认为:一般人被骂X你娘,大都是骂回去,最多就是打回去,你却拿刀砍了对方,真是<<太超过>>,所以,不会成立<<义愤>>。

又比方说:你看到某人正痛打你最亲爱的老妈,结果,你换上蝙蝠侠装(本来要写超人装,可是超人已经死了,穿死人衣服,不吉利啦 ^.^),把那家伙海扁了一顿。这时候,法院有可能就会认为:一般人遇到这况,都有可能会这么做。此时,大概就会成立<<义愤>>...

(补上说明:这里且不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


这个词句,其实有点主观,很难用量化来表示,只能大约地以一般人的想法来衡量。


不知道这样说,你能不能懂?不懂是应该的,不要比我说明前更不懂,我就不算造孽了,呵呵!...^^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winkor) | 理由: 举例说明甚为清楚,可惜并未指出义愤为罪责要素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3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09 11:33 |
sazon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罗武 于 2009-05-09 11: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TO  SAZON:

我也不是高手,但是我试着尽量回答,尽量用白话来回答...只是尽量唷...^.^

所谓<<义愤>>,是指:一般客观第三人遇到同样的事情,都会产生同样气愤的情感。

比方说:今天有人骂了你一句<<X你娘>>,结果你就拿刀把对方砍死了。这时候,法院就会认为:一般人被骂X你娘,大都是骂回去,最多就是打回去,你却拿刀砍了对方,真是<<太超过>>,所以,不会成立<<义愤>>。

又比方说:你看到某人正痛打你最亲爱的老妈,结果,你换上蝙蝠侠装(本来要写超人装,可是超人已经死了,穿死人衣服,不吉利啦 ^.^),把那家伙海扁了一顿。这时候,法院有可能就会认为:一般人遇到这况,都有可能会这么做。此时,大概就会成立<<义愤>>...

(补上说明:这里且不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


这个词句,其实有点主观,很难用量化来表示,只能大约地以一般人的想法来衡量。


不知道这样说,你能不能懂?不懂是应该的,不要比我说明前更不懂,我就不算造孽了,呵呵!...^^
 


谢谢你的解答,我有听懂,呵呵。

不过,我还想问的是,除了以是否具备无期待可能性来判断外,有没有明确的、统一的官方说法?例如说到业务,就有89年台上字第8075号判例、说到相当因果关系,就有76年台上字第192号判例,诸如此类的?

3Q 表情


[ 此文章被sazon在2009-05-10 16:2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05-10 16:15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07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