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4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请问民法的问题....
各位大大 请问几个民法的问题...

1. 第368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09-03-13 08:54 |
kb19791109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9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不合胃口,请指正^^
第368第2项:
A向B买房子,A经查证后,发现在该房上有C的抵押权在上面,则A可以拒绝给付房价,
但B若提供相当的担保,A就要给付房价。
第2项就是说,B不但可以叫A就要给付房价或请求法院把A将房价提存。

第483条第一项
某甲是乙的雇佣人,可能两人有熟识,之间并没有订定报酬金额,一个月后,甲向乙请求
报酬,乙说:又没有定报酬金额。试问乙可以不给吗?
依上条所述未定报酬额者,按照价目表所定给付之,无价目表者,按照习惯给付。
简言之,不是依价目表,就是依习惯,不能因未定而不给。

第491第一项   我觉得是490的反面解释
非受报酬,即不为完成其工作者,视为允与报酬。
乙请甲来盖房子,甲就说:「没有报酬,房子就盖不起来」,当然视为乙允与报酬。
若乙不允与,那何必请甲来盖呢?

第481条?
甲向乙借5万,但乙没那么多现金,就拿黄金10两(一两5000)作消费借贷,怎料黄金
大跌,从一两5000元跌至一两1000元,则甲向乙借5万必须重新计算,改为市价
一两1000元,共1万元。本条主要是防止暴利发生。
感谢收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13 11:16 |
u90713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表情 大大 谢谢你喔


0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3-15 15:0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133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