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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题法学大意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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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力小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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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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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请教一题法学大意的题目......
这题虽然有人问过,不过我还是有疑问想请教为什么不是B呢?
下面的解析是查”知识”有人回答的...但我觉的惩戒是"因犯错"定义很抽象,我的课本是写因违法或癈弛职务
但我去查知识它是有违反
国籍法第20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
这样是算违法的话其解除职务也有可能由公惩会做出吧??
因为这题我看不出是"谁"做出解除职务的惩罚...也不知它是属惩戒还是惩处丫@@
怎么判断这题????
公务员因双重国籍而遭解除职务,得向下列何司法机关请求救济?
(A)行政法院
(B)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C)普通法院
(D)司法院
答案:(A)
因为公惩会是对于公务员「因犯错」而为的处置有不服时,所提救济的受理机关,而因双重国籍而撤销公务员资格,该公务员本身「并无犯错」,而仅是因为国籍问题致遭撤销而已,因此答案不是「B」。
[ 此文章被魔力小樱在2008-12-31 01:0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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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00:55 |
kb197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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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你的问题是:公务员因双重国籍而遭解除职务,得向下列何司法机关请求救济? 对吧!
告诉你一个关念,只要是「工作所为条件管理」,只能申诉、再申诉;但只要涉及重大或「免职之类」似
处分,则要以行政争讼的方式来救济。
所以A的答案比较正确(C、D可以删了),那B的答案呢? 一看到公惩会,就不要选。
选择题就是以最正确的答案来选就对了。
这样可以吗?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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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31 07:09 |
edd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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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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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因双重国籍遭解除职务-->
免职!
公务员受到"解除职务的惩罚"之救济管道:1、向保训会提起复审(不当、违法的处分)
2、提起行政诉讼(违法的处分)
又保训会
不
是
司法机关
,是故保训会不是。
至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是"惩戒"单位,只负责撤职、休职等6项(不包括免职)
它唯一救济方式-再审议--> 是针对法规有错误或事实为伪造、变造或发现新事实…
(双重国籍遭解除职务--> 属违背法律,无以上事实。)
故遭免职,它的救济管道,只剩行政法院。
如果观念误解,请多包涵,谢谢。
[ 此文章被eddison在2008-12-31 09:44重新编辑 ]
@~知 已 知 彼,百 战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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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
2008-12-31 08:55 |
魔力小樱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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蛤..........一看到公惩会就不要选,why??
公惩会有救济方式唷!
所以我看到这题目时....是想到公惩会的救济方式是"再审议"丫...就想选公惩会><
丫又不知它是属于撤职还是免职....
有大大可以分析一下嘛
还是说公务员有"做"或"不做"违反职务的事才算是用惩戒
而这种行政处分比较像惩处...........唉呀...好乱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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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08:55 |
kb19791109
级别:
帐号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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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版主有点小小的错乱,我看得出来:
一、没错,公惩会的救济方式是"再审议",但但但"再审议"呢,不是行政争讼(复审、行政诉讼)
二、丫又不知它是属于撤职还是免职....,嗯嗯,所谓撤职,就是公惩法的规定,这些处分呢,与免职不同
(大大可以看一下公务人员惩戒法里,的确没有免职)
三、依大法官释字说:免职或同免职之处分(如大过两次...等),用尽一切申诉或同申诉之方式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可以复审(同诉愿)、行政诉讼。
四、 还是说公务员有"做"或"不做"违反职务的事才算是用惩戒,其实这也不是解题的重点,"做"或"不做"都有可能会惩戒或惩处,只是动手的机关不一样的。
五、而这种行政处分比较像惩处,给个小观念,无论是惩戒或惩处都是行政处分,都可以救济的。
六、简言之,只要是「工作所为条件管理」,只能申诉、再申诉;但只要涉及重大或「免职之类」似
处分,则要以行政争讼的方式来救济。请大大熟记即可解N题了。
这样可以吗?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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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31 09:21 |
魔力小樱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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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KB19791109大大的回答,您所提的几点观念我都知道...
但我想.........我应该是题目看不懂吧,所以才不会..@@"
您提到这种行政处分比较像惩处...重点就在于我一直处在解除职务是"撤职"还是"免职"两种情境中
而题目又问要向何司法机关救济...丫公惩会也是司法机关丫@@
所以我就卡在 撤职惩戒-->再审议(公惩会)
免职惩处-->复审-->行政法院
这两种疑云之中....唉.........这题目我超想搞清楚它的......总觉这题目好容易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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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09:44 |
eddiso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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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就在于它是
免职
啦~~
@~知 已 知 彼,百 战 不 殆 ~@ ╮☆
╰祝╮
*。o+○。+O‧°o‧°o╯○。o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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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固网公司 |
Posted:
2008-12-31 09:48 |
guizn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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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1项第2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第2项: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
得知此"免职"为服务机关或人事主管机关 (以下均简称原处分机关) 所为之"行政处分"而非"司法惩戒"种类,又因"免职"直接涉及"公务人员身分资格之存续"与"宪法所保障之服公职权利",如认该处分违法或不当得依保障法可向保训会提起复审,对于保训会审查之决定不服,得依法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院)或再审议(保训会)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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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7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31 10:12 |
魔力小樱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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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有法条证明就对了啦^^
谢谢QUIZN大大回答
双重国籍是规定"免职"喔
唉.............那如果没看过公务员服务法的..........丫不就不知是撤职还免职了...丫就很容易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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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2-31 11:33 |
kb19791109
级别:
帐号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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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真的是这样,那就要看法条来证明了
呵~~~通常我都理解完后,就很少去钻研那种问题。
因为会愈钻愈糊涂。
法律之核心在于:尊重
看轻别人,只会让别人更看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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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2-31 18:23 |
MyChat 数位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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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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