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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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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97年初等考 法學大意題目(科別: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政風)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請問第25題:
甲二十歲,無故殺人。甲主張,於少年時期因病失聰,語言能力也受到影響,以致於情緒容易衝動。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必須減輕處罰
(B)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C)不屬於瘖啞人的行為,但屬於心智缺陷,必須減輕處罰
(D)不屬於瘖啞人的行為,而且無須減輕處罰
答案是D~我選的是B~~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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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卡卡兔在2008-06-23 23:0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06-22 00:01 |
lfu7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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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卡卡兔於2008-06-22 00:01發表的 請教97年初等考 法學大意題目(科別: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政風)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請問第25題:
甲二十歲,無故殺人。甲主張,於少年時期因病失聰,語言能力也受到影響,以致於情緒容易衝動。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必須減輕處罰
(B)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C)不屬於瘖啞人的行為,但屬於心智缺陷,必須減輕處罰
.......


第一題的部份...
瘖啞人是指聽力根語言能力的完全喪失,依題所示語言能力受影響,並未喪失,故不適用刑法20條

第二題的部份...我不太會...節錄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某年的題答,以供參考,
債權讓與因當事人間之合意即告成立,又該債權並未有民法294條不得讓與之事由,故於乙丙間讓與合意時債
權即告移轉,而丙取得對甲之債權。民法297條,該債權讓與未經乙或丙通知甲,則對甲不生效力。
因此未經通知...或許只是甲得依此對抗...債權讓與在合意時即生效...
原始網址http://www.scu.edu.tw/lex/simexam...s/civillaw.doc
再者,可以去查查297條的法律另有規定情形,本題似有遲延給付或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是否屬例外規定?
總言之,這題不是很確定,請其他高手提供意見..

第三題的部份...
人行道上設攤即屬違法之情形,因此之租賃契約因違法而無效,民法第71條參照...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22 08:15 |
陳昱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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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卡卡兔於2008-06-22 00:01發表的 請教97年初等考 法學大意題目(科別: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政風) 請各位大大幫幫我~~:
請問第25題:
甲二十歲,無故殺人。甲主張,於少年時期因病失聰,語言能力也受到影響,以致於情緒容易衝動。問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必須減輕處罰
(B)屬於瘖啞人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C)不屬於瘖啞人的行為,但屬於心智缺陷,必須減輕處罰
.......


第二題

民法第294條規定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所以債權讓與效力是無須甲的同意,是讓與即生效力.

而民法第297條規定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所以如果要對債務人產生效力,就必須通知債務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6-23 08:29 |
賽柏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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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6-30 14:18 |
皇甫瓏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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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1-2F brother ans,push.........


yamasaki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4-27 09:32 |
hihi2233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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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1-06-27 13:44 |
筱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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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的瘖啞人司法院有解釋,老師上課說過的是『係指自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而言』自幼則是指七歲以下,故題中的甲並不能主張其為瘖啞人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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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7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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