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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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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释字641
解释文
  烟酒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专卖之米酒,应依原专卖价格出售。超过原专卖价格出售者,应处每瓶新台币二千元之罚锾。」其有关处罚方式之规定,使超过原专卖价格出售该法施行前专卖之米酒者,一律处每瓶新台币二千元之罚锾,固已考量贩售数量而异其处罚程度,惟采取划一之处罚方式,于个案之处罚显然过苛时,法律未设适当之调整机制,对人民受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之财产权所为限制,显不符妥当性而与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尚有未符,有关机关应尽速予以修正,并至迟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届满一年时停止适用。
系争规定修正前,依该规定裁罚及审判而有造成个案显然过苛处罚之虞者,应依烟酒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立法目的与个案实质正义之要求,斟酌出售价格、贩卖数量、实际获利情形、影响交易秩序之程度,及个案其他相关情状等,依本解释意旨另为符合比例原则之适当处置,并予指明。
解释理由书
对人民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行为处以罚锾,其违规情节有区分轻重程度之可能与必要者,应根据违反义务情节之轻重程度为之,使责罚相当。立法者针对特别应予非难之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行为,为求执法明确,以固定之方式区分违规情节之轻重并据以计算罚锾金额,而未预留罚锾之裁量范围者,或非宪法所不许,惟仍应设适当之调整机制,以避免个案显然过苛之处罚,始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限制人民基本权利应遵守比例原则之意旨。
米酒在长期烟酒专卖、价格平稳之制度下,乃国人之大量消费品,惟历经烟酒专卖改制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谈判之影响,零售商与民众预期米酒价格上涨,而国人之料理习俗与饮食习惯,一时难以更易,故坊间出现囤积争购行为,造成市场混乱,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形。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公布、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之烟酒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施行前专卖之米酒,应依原专卖价格出售。超过原专卖价格出售者,应处每瓶新台币二千元之罚锾。」乃课人民就该法施行前专卖之米酒应依原专卖价格出售之行政法上义务,并对违反此一行政法上义务者,处以罚锾,以维护稳定米酒价格、维持市场供需之公共利益,本质上乃为稳定米酒市场所采之经济管制措施,揆诸专卖改制前后,米酒短缺,市场失序,致有民众须持户口名簿排队购买之情形,其立法目的洵属正当。又罚锾系对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施以制裁,乃督促人民履行其行政法上义务之有效方法,是该规定为达行政目的所采取处以罚锾之手段,亦属适合。
至于处以罚锾之方式,于符合责罚相当之前提下,立法者得视违反行政法上义务者应受责难之程度,以及维护公共利益之重要性与急迫性等,而有其形成之空间。烟酒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乃以「瓶」为计算基础,使超过原专卖价格出售该法施行前专卖之米酒者,每出售一瓶,即处以新台币二千元之罚锾,受处罚者除有行政罚法减免处罚规定之适用者外,行政机关或法院并无综合个案一切违法情状以裁量处罚轻重之权限,立法固严,揆诸为平稳米酒价格及维持市场供需,其他相关法律并无与烟酒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达成相同立法目的之有效手段,且上开规定之违法行为态样及法律效果明确,易收遏阻不法之效,是尚属维护公益之必要措施。但该条规定以单一标准区分违规情节之轻重并据以计算罚锾金额,如此划一之处罚方式,于特殊个案情形,难免无法兼顾其实质正义,尤其罚锾金额有无限扩大之虞,可能造成个案显然过苛之处罚,致有严重侵害人民财产权之不当后果,立法者就此未设适当之调整机制,其对人民受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之财产权所为限制,显不符妥当性而有违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有关机关应尽速予以修正,并至迟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届满一年时停止适用。
系争规定修正前,依该规定裁罚及审判而有造成个案显然过苛处罚之虞者,应依烟酒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之立法目的与个案实质正义之要求,斟酌出售价格、贩卖数量、实际获利情形、影响交易秩序之程度,及个案其他相关情状等,依本解释意旨另为符合比例原则之适当处置,并予指明。


该次会议由司法院院长赖大法官英照担任主席,大法官谢在全、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林锡尧、池启明、李震山、蔡清游出席,秘书长谢文定列席。会中通过之解释文、解释理由书及李大法官震山、许大法官玉秀共同提出之协同意见书,均经司法院以院令公布。

附(一)李大法官震山、许大法官玉秀共同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二)本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声请案之事实摘要。

释字第六四一号解释事实摘要
缘篮君于91年间,将原专卖价格每瓶21元之前台湾省烟酒公卖局所产制之旧装米酒,分别以54元及52元价格,销售5万余瓶,均已违反91年1月1日施行之烟酒税法第21条:「本法施行前专卖之米酒,应依原专卖价格出售。超过原专卖价格出售者,应处每瓶新台币二千元之罚锾。」之规定。
案经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依上开规定处罚。篮君认为其获利仅约170多万元,原核定罚锾竟为1亿560万元,申请复查及提起诉愿,均遭驳回;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处分。
经审查该案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认为所应据以适用之系争规定,有抵触宪法第15条及第23条之疑义,以92年度诉字第4483号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向本院声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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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4-23 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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