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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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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資訊] 96.12.26 總統令:修正「姓名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41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12 條
條文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來源: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45817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12-27 15:18 |
akole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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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

這讓我聯想到,前幾天有一個候選人,將他兒子的名字改成陳水扁這個噱頭
還出文宣"陳水扁給母親的話"

以後那個兒子 可能會怨恨他母親改他的名字吧

因為新聞有補一句話,下次他還要改名,需要到他二十歲的時候....


刑法周老胖說,刑法是保障懂他的人,換句話說我國法律是給懂他的人鑽的。
人不犯我,我必讓之,人若犯我,我定倍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12-27 19:59 |
chloe0629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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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分享~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12-28 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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