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4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dz0103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资料交换] 公务员的定义与范围
这是小弟我在~台湾法律网~所看到的一篇文章,提供给大家参考!
资料来源;台湾法律网
行政法教室:公务员的定义与范围
                              文 / 陈朝建教授
这是笔者上课内容的片段,系由笔者口述并由就读东吴大学政治学系的家慧同学协助整理而成,谨因教书授课之需,将其挂置于教学网站上……
有关公务员的定义应该如何下笔,可先参考德文Beamte的意涵,亦即to be the arm of state,也就是说,成为国家之手臂或工具者即属公仆或谓公务员。更精确的说,所谓的公务员之学理定义应为:「国家机关法定职务担当人」。(尽管有些人成为国家机关法定职务之担当人后,并无职权可言。)又必须注意的是,前开学理上公务员之要件有三:
(一)国家机关法定职务之担当人,是指其代表「国家机关」,而成为国家机关所设法定职务之担当人。此处的「国家机关」,如释字550号之解释,自包括中央与地方机关,另按行政程序法§2(1)所谓「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则此处之「国家机关」就是指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行政主体之代表机关。
(二)所谓「法定职务」是指该职务之存在,不仅有组织法规为其依据,且该职务之职权行使,亦有行政法规为依据,例如教育部主任秘书即属法定职务。
(三)前开「担当人」则以自然人为限;当然,在实务上要有一定之资格,如满一定之年龄、取得一定之资格,才能代表国家行使法定职权。同时,作为「法定职务之担当人」,代表其所做所为如系代表国家机关所为者,就可以代表行政主体发生法定效力。
现行刑法§10第一款所称公务员,谓「依法令服务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以及其他依法令从事于公共事务,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者」即与学理定义吻合。而在了解上开「国家机关法定职务担当人」就是公务员的意义后,我们再来看实务上也就是法制上的定义范围,则至少又有如下几种界定范围:
(一)最广义说:认前开「法定职务担当人」之范围还可以再扩大成只要是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即属之,不论其是否占据国家之法定职务,通通都是所谓的公务员。亦即,最广义说主张可以再把「国家机关法定职务担当人」的范围,而依照国家赔偿法之规定,界定为依法定从事公务之人员。同时,受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或个人,仍视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公务员。因此,现行刑法§10第二款所称公务员,谓「受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即属最广义说之公务员定义范围。
(二)广义说:即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所有人员。盖公务员服务法§24:「本法于受有俸给(专任有给职)之文武职人员(自愿役、义务役都算)和公营事业人员,均适用之」反之,有些国家机关的法定职务为无给职者,就不算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例如村里长就不适用公务员服务法。
(三)狭义说:限公教人员保险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尤其是公教人员保险法§2:「本保险之保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一、法定机关编制内之有给专任人员。二、公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三、依私立学校法规定,办妥财团法人登记,并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之有给专任教职员。」但是这个定义必须扣除第三款之人员,至于前两款所列之人员,即法定编制内之有给专任人员,公立学校编制内之专任有给人员。
(四)最狭义说:符合公务人员任用法及其施行细则或相关法规所称之公务员,也就是受有俸给,并在法定机关内,不只有编制地位,且又定有官职等级之人员。至于,官职等级之取得要件则为国家考试合格、并经铨叙部铨审核定在案之人员,此即事务官或永业文官之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12-19 20: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03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