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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担保物权制度 法院得以消灭
来源:自由时报 2007/11/19
银行公会日前正式针对司法院所拟具的债务清理法草案,通过了一份说帖,表明债务清理法草案中所增订的二○九条条文,「法院得以裁定消灭担保物权或优先权的制度」,将严重冲击国内金融业、建筑业及中小企业,呼吁立法院谨慎面对,否则将发生严重的金融风暴。
破产法增重整 改名「债清法」
继「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立法后,司法院正针对现有的「破产法」,草拟修正为「债务清理法」,是一套位阶高于债清条例的根本大法,其内容除了破产法中原有的和解、破产程序外,还新增了重整程序,考量到「和解」、「重整」已属重建型的债务清理程序,超出原有的「破产」范围外,因此更改法案名称为「债务清理法」。
银行公会在搜集德国、日本等债务清理、美国联邦破产法及联合国债务清理法立法指南后强调,「担保物权制度」对权利人而言,是一种绝对保障,经济活动中所需资金的取得,除了交易当事人提供自有资金之外,均有赖于担保物权制度,使担保物一方面可仍由债务人继续使用,另一方面其财产价值可供债务人取得资金从事经济活动,因此,担保物权对经济发展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
增不特定因素 银行重评授信
银行公会指出,就总体面影响而言,目前金融机构一年期有担保及无担保授信的平均利差,可达年息二%以上,若担保制度的优越性,在公司重整程序中,会在未经债权人同意且又不能替代财产获得受偿的情形下,被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去除,金融机构势必得对此不特定因素,重新评估其授信的政策。
重整程序启动 引发道德风险
在金融业方面,截至二○○七年八月底,银行对企业有担保授信的总额是三点七兆元,占银行对企业授信总额九点四兆元的三十九点三%;相较于银行对消费者提供的现金卡、信用卡及无担保放款、个人房屋贷款授信余额六点八兆元,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金额,远大于对个人的授信。
一旦抵押权的优先性会因重整程序的启动,而产生其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利遭限制或去除,又没有其他替代担保,势将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
企业担保放款 受影响最严重
其他的影响层面,包括被称为「火车头工业」的建筑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利用资产的金钱价值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取得营运所需资金的企业,如航运业、制造业,也都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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