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61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月光海豚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法绪
民法的部分

下列叙述何者不正确
(a)结婚为契约
(b)结婚为要式行为
(c)结婚之撤销,不溯及既往
(d)未成年人为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结婚者无效

补习班给的答案是d...
请问d那里错...

重做前一个月的各科测验卷 发觉错的部分变多了...是怎样呢 剩下三个礼拜了 竟然出这差错
呼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7-07 22:37 |
jacksi10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位顶楼的大大,
根据民法九百八十九条规定,
  结婚如果违反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所以d应该是错在"无效"→正确应是"得撤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07 22:49 |
月光海豚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就是找不到那法条...就是记得是得撤销 只是不太敢确认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7-07 22:54 |
fenris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有一个地方错。

是「未」得,不是「为」得。


大江东去 西去长安   江湖路万水千山 仗一身惊才绝艳 英雄侠胆 一生飘零 一世侠名 一身是胆
在江中斩蛟 剑气冲霄 在云间射雕 愧煞英豪 在小桥楼头杨柳树下斜倚 但见满楼红袖招
恩怨一挥手 只求得朋友间 肝胆相照 问此人是谁 天下第一侠少


蜗牛角上争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
随富随贫且欢乐,不开口笑是痴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7-07 22:55 |
dnjqswvom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是得撤销
结婚你只要背无效就好,其他都得撤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07 22:58 |
chuyinglao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51 鲜花 x95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对!附合4楼大大的说法。

我之前也常常混乱无效和得撤销。

我的偶像老师告诉我,背比较少的部分,如此题背无效的部分。
这样子,就不会一直混乱了。

os:为了有机会跟我的法科偶像老师说,他指导我过的科目。
   我都超认真的念的。一题也不能放。我一定都要拼”满分”给他看。
   今天终于跟老师说这一句话了耶!(法绪和行政法部分)
   老师说恭喜我耶!^^超happy的!
   高考一定也要再努力。拼呀~~~~~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2007-07-07 23:12 |
uou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认同dnjqswvom 说的,民法上结婚只有三种无效
第988条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结婚法定规定方式)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近亲结婚)
三、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
  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只要记这三个无效,其他几乎是得撤销,请参考
愈到考试愈要对自已有信心,不要放弃喔~毕竟考场上见真章,
未考之前其他都是自已想像的烦恼,加油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7-08 09: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4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