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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光海豚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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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法绪
民法的部分
下列叙述何者不正确
(a)结婚为契约
(b)结婚为要式行为
(c)结婚之撤销,不溯及既往
(d)未成年人为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结婚者无效
补习班给的答案是d...
请问d那里错...
重做前一个月的各科测验卷 发觉错的部分变多了...是怎样呢 剩下三个礼拜了 竟然出这差错
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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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7-07-07 22:37 |
jacksi100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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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顶楼的大大,
根据民法九百八十九条规定,
结婚如果违反九百八十条之规定者,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
所以d应该是错在"无效"→正确应是"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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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7-07 22:49 |
月光海豚
级别:
初露锋芒
x5
x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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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就是找不到那法条...就是记得是得撤销 只是不太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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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7-07-07 22:54 |
fenris
级别:
帐号封锁
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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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有一个地方错。
是「未」得,不是「为」得。
大江东去 西去长安 江湖路万水千山 仗一身惊才绝艳 英雄侠胆 一生飘零 一世侠名 一身是胆
在江中斩蛟 剑气冲霄 在云间射雕 愧煞英豪 在小桥楼头杨柳树下斜倚 但见满楼红袖招
恩怨一挥手 只求得朋友间 肝胆相照 问此人是谁 天下第一侠少
蜗牛角上争何事,石火光中寄此身。
随富随贫且欢乐,不开口笑是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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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7-07 22:55 |
dnjqswvom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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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得撤销
结婚你只要背无效就好,其他都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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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07-07 22:58 |
chuyinglao
级别:
初露锋芒
x151
x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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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附合4楼大大的说法。
我之前也常常混乱无效和得撤销。
我的偶像老师告诉我,背比较少的部分,如此题背无效的部分。
这样子,就不会一直混乱了。
os:为了有机会跟我的法科偶像老师说,他指导我过的科目。
我都超认真的念的。一题也不能放。我一定都要拼”满分”给他看。
今天终于跟老师说这一句话了耶!(法绪和行政法部分)
老师说恭喜我耶!^^超happy的!
高考一定也要再努力。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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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索尼So-net网 |
Posted:
2007-07-07 23:12 |
uou
级别:
小人物
x1
x8
分享:
▲
认同dnjqswvom 说的,民法上结婚只有三种无效
第988条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一、不具备第九百八十二条之方式。(结婚法定规定方式)
二、违反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近亲结婚)
三、违反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但重婚之双方当事人因善意且无过失信赖
一方前婚姻消灭之两愿离婚登记或离婚确定判决而结婚者,不在此限
只要记这三个无效,其他几乎是得撤销,请参考
愈到考试愈要对自已有信心,不要放弃喔~毕竟考场上见真章,
未考之前其他都是自已想像的烦恼,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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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7-08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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