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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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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車禍案件
可以請教一下嗎?
我們是5月12日在高速公路上給一個人撞
車子是在塞車靜子不動下被撞警察也到場處理
我們人也受點小傷去看過醫院也開了證明
比較氣是肇事者安發後完全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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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7-06-15 01:26 |
sand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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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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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77 條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條 (告訴乃論)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
第 487 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第 488 條 (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1.本案為傷害案件
2.為告訴乃論之罪
3.告訴期間為六個月
4.可以向處理事故的承辦警察表明提出告訴
5.亦可向事故發生地地檢署提起告訴
6.亦可向肇事者住所地地檢署提起告訴
7.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路過...意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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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謝熱心助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6-15 1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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