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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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看法條就知道了 刑法321條明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中第3項以說明 前兩項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未遂竊盜要罰 Q2 共同正犯 不以行為方式為斷 更涉及主觀想法 109號以說:以自己共同自已共同犯罪之意思 不論是參與犯罪或是同謀均是共同正犯 所謂恐嚇實務用語叫心生畏怖 假如說你被甲恐嚇 乙在旁邊吆喝 你除了對甲會心生畏怖對乙也會有吧....... Q3 先從字面膫解意義吧 擬制與推定 都是在說法律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 其實可否反舉證因該區分為視為(大多法條上都叫視為)與推定===>這問題好像問1+1=?有時太簡單的問題反而不好說明.... 1.不可法舉證(視為)====>民法條文: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自己問下自己 你要如何說胎兒將來都會死產 又如何說胎兒其無法享有其利益???如果說不出來就叫不能反舉證 2.可返舉證(推定) =====>民法條文: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然若能證明二人死亡卻有先後之別,則本條推定之效果不復存在. EX甲乙同時遇到土石流 無法證明其死亡時間 "推定"同時死亡 但是都找到屍體後送驗 便可以知道先死後死 這時你還能"推定"他們一起死亡嗎? PS以上個人見解 參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3-12-27 13: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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