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布簡章了,明白指出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 條及第89 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
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專勤事務大隊:
須24 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國境事務大隊:
須24 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三、收容事務大隊:
須24 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上列需用名額,大多數為外勤大隊職缺,須24 小時輪值勤務。
看來之前所做的情報蒐集方向和法規內所寫得應該是沒錯誤, 努力調整心情去~~~
一同要報名的同道中人,不要忘記報名日期的截止日, 一切以簡章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