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禠夺公权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26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xbdkatee
级别:
小人物
x22
x37
分享:
▼
x
0
[问题讨论] 禠夺公权
99国安五等第4题
A4.自民国92年立法院通过公民投票法之后,人民即有权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有关该法的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A可据以罢免不适任的县长B可复决立法院通过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龄是年满20岁D受褫夺公权宣告者不可投票
答案是A没问题,但选项D感觉怪怪的
禠夺公权
是否可以参加
「公民投票」,通常禠夺公权不是被剥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吗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21 12:13 |
hippo
级别:
小有名气
x6
x180
分享:
▲
▼
旧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三)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
新刑法第三十六条(褫夺公权之内容)
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故被禠夺公权之人,可以参加「公民投票」。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
x
1
[1 楼]
From:台湾台湾恩悌悌 |
Posted:
2011-01-21 12:46 |
xbdkatee
级别:
小人物
x22
x37
分享:
▲
▼
谢谢楼上的回覆
那选项D为何是正确的呢 ?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x
0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21 22:31 |
艾可贝
级别:
路人甲
x0
x12
分享:
▲
依公民投票法
第七条 (公民投票权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无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权: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
选项D为正确
x
0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1-23 00:32 |
MyChat 数位男女
»
国考&法律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80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