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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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字为以前的回复资料,请参考!!
在讨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时,需从所有的『人的活动』开始分类,最广泛的是第一阶层『社会生活事实』,所有与人的活动有关的事项都包含第一阶层内。
从第一阶层『社会生活事实』往下则分第二阶层的『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分类的标准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有些『社会生活事实』可以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但有些不会;例如朋友间邀约看电影、亲戚间拜年等都不会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属『非法律事实』。
从第二阶层『法律事实』往下则分第三阶层的『行为事实』与『非行为事实』,分类的标准是『跟行为主体有关』,也就是跟人的行为有关的属『行为事实』,而跟人的行为无关,但是有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的属『非行为事实』;行为事实涉及人的精神作用,跟人的主观上、内心意识上、目的上没有关系的,属『非行为事实』,非行为事实分事件与状态两种。
从第三阶层『行为事实』往下则分第四阶层的『适法行为』与『不法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符合法律上价值判断的行为属『适法行为』,而违反法律上价值判断的行为属『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分侵权行为与违背契约义务两种类型。
从第四阶层『适法行为』往下则分第五阶层的『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是否行为人以一定的意思为内容而表示于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反过来说,如果不以表示一定之意思为必要,不需要将内心一定之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且不论行为人内心有如何之意思,只要客观上有某种行为就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种行为称为『非表示行为』,亦称『事实行为』。
从第五阶层『表示行为』往下则分第六阶层的『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法律效果发生的原因』,基于表意人内心之意思属法律行为,基于法律之规定属准法律行为。
本题之『事实行为』的位阶在第四阶层,例如:无主物先占或是拾得遗失物一样,不以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之人为必要(15岁也没有关系),事实行为是跟你内心的想法表示没有什关联。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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