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9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bra6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 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因自然人的事实动作而发生一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8 20:4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列文字为以前的回复资料,请参考!!

在讨论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时,需从所有的『人的活动』开始分类,最广泛的是第一阶层『社会生活事实』,所有与人的活动有关的事项都包含第一阶层内。

从第一阶层『社会生活事实』往下则分第二阶层的『法律事实』与『非法律事实』,分类的标准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也就是有些『社会生活事实』可以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但有些不会;例如朋友间邀约看电影、亲戚间拜年等都不会发生权利义务的变动,属『非法律事实』。

从第二阶层『法律事实』往下则分第三阶层的『行为事实』与『非行为事实』,分类的标准是『跟行为主体有关』,也就是跟人的行为有关的属『行为事实』,而跟人的行为无关,但是有可能发生权利义务的属『非行为事实』;行为事实涉及人的精神作用,跟人的主观上、内心意识上、目的上没有关系的,属『非行为事实』,非行为事实分事件与状态两种。

从第三阶层『行为事实』往下则分第四阶层的『适法行为』与『不法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也就是符合法律上价值判断的行为属『适法行为』,而违反法律上价值判断的行为属『不法行为』,不法行为分侵权行为与违背契约义务两种类型。

从第四阶层『适法行为』往下则分第五阶层的『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是否行为人以一定的意思为内容而表示于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反过来说,如果不以表示一定之意思为必要,不需要将内心一定之意思表示于外部,而且不论行为人内心有如何之意思,只要客观上有某种行为就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这种行为称为『非表示行为』,亦称『事实行为』。

从第五阶层『表示行为』往下则分第六阶层的『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分类的标准是『法律效果发生的原因』,基于表意人内心之意思属法律行为,基于法律之规定属准法律行为。

本题之『事实行为』的位阶在第四阶层,例如:无主物先占或是拾得遗失物一样,不以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之人为必要(15岁也没有关系),事实行为是跟你内心的想法表示没有什关联。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9 00:17 |
libra6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你的回覆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29 10:15 |
皇甫珑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thanks 1F之解说...........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1-03-15 09:1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00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