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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話家常] 當公務員得體檢 盲人只能當律師
〔自由時報/2010/7/27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
依照目前考選部司法官考試的規定,全盲可參加筆試,卻無法參加口試及受訓,筆試通過後需繳交體檢表,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林哲維體檢應該不合格,但報考律師不需繳交體檢表,且國內已經有盲人律師先例。
根據現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報考人有小兒麻痺、四肢不全或其他身體畸形,致不能以自身獨立行走或以手執筆書寫情形者為體檢不合格。
筆試OK 身障卻是難關 考選部並針對此體檢標準提出修正草案,規定更為明確,下列情形者為體檢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未達0.1。 二、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精神疾病者。 五、肺結核患者。 六、其他重疾患者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不論是現行規定或修正後規定,林哲維可能都無法合格,在體檢這一關會被刷下來。
再根據大法官釋字626號,中央警察大學91學年度研究所碩士班入學考試招生簡章,以色盲者不得報考,有色盲學生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警察的工作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有判斷顏色的需要,色盲者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認為中央警察大學的招生簡章規定並未違憲。
林哲維認為,大法官釋字649號,為保障工作權,認定非視障者不能從事按摩業的規定牴觸憲法,那麼同樣的道理,視障者應該也能當司法官,也許當檢察官確有不便之處,但當法官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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