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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更新日期:2010/04/27 04:11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債權人不能因債務人「跑路」,就向 保證人求償,提案立委賴士葆說,此舉可讓銀行認真尋找債務人求償,避免弱勢保證人受害。
明訂禁止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依現行民法第七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主債務人的住所、營業所或居住變更,導致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困難時,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將此條款刪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說,此條款長期遭濫用,使銀行不認真找債務人要債,卻找保證人討債,「柿子挑軟的吃」,影響保證人權利。
委員會並做出附帶決議,要求
金管會應於民法修正公布後六個月內,修訂「購車、購屋
貸款、消費性放款、保證及其他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明訂禁止當事人約定拋棄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此外,委員會昨也初審通過增列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代表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賴士葆說,由於銀行往往基於風險考量,不願更換保證人,此條款可避免企業員工因當企業監察人而作保,導致要替該企業背非任職期間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