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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20 甲出售A屋於乙,乙交付半數價金後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在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屋因大地震而滅失,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有重建A屋之義務 (B)乙有重建A屋之義務 (C)乙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D)乙仍須支付其餘半數價金
※感覺各個選項都說不過去,為何選擇是,那乙可不可以解除契約,依不當得利請求反還已給價錢
個人見解:當債務人「交付」後,危險之責任即移至債權人,故即使未辦妥所有權移轉,乙依然須負「危險之負擔」!
( B ) 40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棟,丙分得土地一筆,丁分得股票,各價值300萬元。惟於遺產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毀損,價值僅存150萬元,則乙可向丙、丁各求償多少? (A)25萬元 (B)50萬元 (C)75萬元 (D)100萬元
※這題該如何算? 個人見解:乙、丙、丁為平均甲之遺產,故原遺產為900萬,但地震後損失150萬(原房屋300萬,僅剩150萬)。在遺產分割前、地震後,乙、丙、丁為公同共有遺產,故就剩餘750萬,平分三人,每人分得250萬。 而丙、丁原分得遺產300萬,故尚須給乙各50萬元!
( C ) 48 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丙、丁均無子女。丙因細故,竟持刀殺甲未遂而被判刑。其後,甲、乙、丁相繼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僅對甲喪失繼承權 (B)丙僅對甲、乙喪失繼承權 (C)丙對甲、乙、丁均喪失繼承權 (D)丙對甲、乙、丁均未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 1145 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為什麼連他可以繼承其兄弟姊妹的繼承權也喪失? 個人見解: 依民法第1138條,甲、乙、丙、丁互為「應繼承人」,故當丙殺害甲時,甲不僅符合就丙之被繼承人,甲也符合乙、丁之「應繼承人」(因甲非自然死亡,若甲未被丙殺死,有可能繼承乙、丁之遺產),故答案為c!
( B ) 39 下列何者屬於不要因行為? (A)房屋租賃契約 (B)房屋移轉登記 (C)土地買賣契約 (D)機車使用借貸
※要因?不要因?從何判斷? 個人見解: 所謂:「不要因」行為,乃指「無因性」!物權行為「為無因性」;而債權行為「為有因性」! 故此題答案b,為物權行為!其他選項皆為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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