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ayu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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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受聘至国内某科技公司担任经理,并常年居住在台北市,他在97年度除受领该公司给付之薪资所得新台币180万元外,另将香港之房屋出租收取新台币50万元 之租金,投资于广州某大陆籍科技公司获分配新台币10万元之股利,购买台湾之公益彩券中奖新台币20万元奖金。依据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及相关法规之规定,李先生应结算申报之97年度综合所得总额为多少? A.新台币260万元 B.新台币210万元 C.新台币200万元 D.新台币180万元 ANS:D
怎不含10万股利
2.纳税义务人甲与配偶,以及2位受扶养亲属,在同一年均有薪资所得,试问甲申报所得税时,薪资所得扣除额应为多少? ANS:40万
系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个人见解: 1.我国所得税法及两岸关系条例 : 系针对具有"台湾身分"居民在台湾及大陆地区所得适用之.本题李先生为香港居民,适用香港的税法,除薪资所得依我国所得税法依法扣缴外,其他不适用我国税法规定.(j我国综合所得税采属地主义)
2.97年度薪资所得扣除额为每人新台币10万元整,今纳税义务人甲,配偶,扶养2位亲属共4人,故甲98年度申报97年度所得税时,薪资所得扣除额为新台币40万元整(4*100,000=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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