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s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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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第4届立法委员起,侨居国外国民应有几人代表?----------请问这题法源在哪?或是已经删除了?
宪法增修条文 沿革如下 第四条 (800422制定) 条文 国民大会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员、监察院监察委员之选举罢免,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之规定办理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全国不分区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 (830728全文修正) 条文 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总统提名,经国民大会同意任命之,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有关规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宪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外,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之解散事项。 政党之目的或其行为,危害中华民国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宪政秩序者为违宪。 (860718全文修正)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退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880903修正)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第四届立法委员任期至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届立法委员任期自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为四年,连选得连任,其选举应于每届任满前或解散后六十日内完成之,不适用宪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犯内乱或外患罪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890424修正)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四届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一百六十八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侨居国外国民八人。 四、全国不分区四十一人。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名额,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第一款每直辖市、县市选出之名额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党当选之名额,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应有妇女当选名额一人,超过十人者,每满十人应增妇女当选名额一人。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并提经国民大会代表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复决同意,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930823修正) 现行法条 条文 立法院立法委员自第七届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三个月内,依左列规定选出之,不受宪法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五条之限制: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七十三人。每县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三十四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立法院于每年集会时,得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立法院经总统解散后,在新选出之立法委员就职前,视同休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不得变更之。 总统于立法院解散后发布紧急命令,立法院应于三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七日内追认之。但于新任立法委员选举投票日后发布者,应由新任立法委员于就职后追认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对于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决议,声请司法院大法官审理,不适用宪法第九十条、第一百条及增修条文第七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Q2.下列地方自治团体之一级机关首长中,何者系由县(市)长直接任命?答案是:消防---------请问这是依据哪一条法源?
地方制度法第56条 县(市)政府置主任秘书一人,由县(市)长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免;其一级单位主管及所属一级机关首长,除主计、人事、警察、税捐及政风之主管或首长,依专属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总数二分之一,得由县(市)长以机要人员方式进用,其余均由县(市)长依法任免之。
不知道是不是正确法条,如果可以把题目选项完整的叙述会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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