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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重要之政策不贊同時,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時,行政院得否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57: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憲增修第3條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三項: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由大法官的解釋中(忘記第幾條),憲增修第3條停止原憲法第57條之適用,行政院可覆議之內容:僅為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針針重要政策,則無法覆議!
當然,若是為「重要政策之預算案」之爭議,如何處理?大法官解釋,此為政治問題,非司法問題,故應循黨政協商程序,非由大法官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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